Page 40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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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之法律及被告之犯罪事實。
(四) 迅速地(promptly)
除此之外,國家以被告通曉的語言告知其被控罪名及案由,必須是迅速地,以確保被告受公平
審判的權利(例如:找合適的訴訟代理人、思考下一步)。那麼,何謂「迅速地」?根據 ICCP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第 8 段指出,「有關當局一旦提出指控,就應立即以規定的方式通知被告。」換句話
說,在當庭羈押的當下,有關單位就要立即以被告熟悉的語言告知其被控告之罪名、所依據的法律
及犯罪事實。而在不需要羈押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應將中文起訴書的內容,連同翻譯後的起訴書一
同寄予被告。
(五) 國家有確認的義務
倘若國家無法以犯罪嫌疑人最流利的語言告知其罪名,而必須以其第二或第三語言告知,那麼,
國家是否有義務確認被告是否了解?而其了解的程度必須要達到什麼程度?
由於 ICCPR 第 14 條第 3 項係保障所有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基本人權,而第 2 條第 2 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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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國家應採取必要步驟,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因此,國家(檢察機關)有義務去確認被
告確實理解其被控罪名及所依據的犯罪事實。
而理解的程度,必須達到充分(adequately)理解的程序,亦即,犯罪嫌疑人對於檢察機關陳述
之罪名及犯罪事實,真的知道它背後所代表的意義,而非模擬兩可的大致了解。倘若被告僅點頭示
意或發出「嗯」的聲音,不能認為被告已充分理解。
實務上,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為外籍人士時,常以人別訊問去確認對方是否聽得懂中文,但人別
訊問並不是一個很適當的判斷方式,因為回答自己的名字、地址並不需要多麼高深的中文能力。例
如,幾乎每一位 4 歲小孩都可以說出他的名字、父母的名字甚至其家裡的地址,但我們可以很確認
的是,4 歲小孩應該還無法理解過失致人於死或是終身監禁所代表的意義。
二、審判過程中
除了國家應以被告熟悉的語言告知其罪名外,ICCPR 第 14 條第 3 項第 6 款亦規定,在審判過程
中,倘若被告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使用的語言,那麼,他有權獲得免費的通譯協助。
(一)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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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款的適用對象,依據 ICCP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 8 段,適用於本國人及外國人被告。 因
此,不管是本國籍或外國籍,只要被告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使用的語言,在審判過程中,他們就
有權要求法庭提供免費之通譯。
然而,因 ICCPR 第 14 條第 3 項主要在保障刑事被告之公平審判權,因此,民事事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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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意見,第 13 號,第 8 段,ICCPR General Comment No. 13, par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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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R, art. 2, sect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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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意見,第 13 號,第 8 段,ICCPR General Comment No. 13, par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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