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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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2013 年 5 月 30 日,新聞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相當不客氣的口吻審問一名七十多歲的原住民
                   婦人,引發司改會的痛批。報導中指出,該原住民婆婆因為被檢察官大聲訊問嚇的說不出話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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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有氣喘,還被檢察官嚇到一度咳嗽。 此新聞引起筆者的注意,原因不在於檢察官以不當的態度訊
                   問犯罪嫌疑人(這類事情時有所聞),而是因為,根據作者在部落生長十幾年以及每年定期回部落探
                   望家人的經驗,部落裡六十歲以上的老人,絕大多數聽不太懂華語(國語),且其華語字彙量也非常

                   少,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流利、快速的國語審問她,她是因為聽不懂檢察官在說什麼所以沒有答話,
                   還是因為被檢察官的態度嚇到說不出話來呢?

                       按台灣是一個以由多民族、多種族、多語言所組成的移民社會,除了大家平日最常聽到的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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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洛語、客語外,還有包括由 50 多萬台灣原住民族所使用的 14 族 42 種方言別, 以及由將近 4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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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勞工 以及由 45 萬外籍配偶 所使用的印尼語、馬來西亞華語、菲律賓語、泰語、越南語、蒙古
                   語、東埔寨、日語、韓語…等等。雖然中華民國之法律並未規定何種語言為官方語言,然而,所有
                   政府機關(包括司法院)的公文書習慣上一直以中文作為其唯一的書寫語言,而絕大多數的政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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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包括法官、檢察官)也是以國語作為其唯一的溝通語言。 因此,在需要與政府打交道時,不諳
                   中文的人必須仰賴中文識讀能力較佳的親戚朋友幫忙。通常,因為時間較為充裕,民眾最終能夠將
                   事情完成,而且行政人員經常也會想辦法用對方聽得懂的語言解釋清楚,以提供民眾完善的服務。


                       然而,不同於一般行政程序,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的偵查、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到案,通常
                   需要與時間賽跑,且一旦判決確定,其剝奪的是一個人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權甚至是生命權。由於當
                   事人必須要直接面對檢察官、法官的問話,倘若檢察官、法官認定犯罪嫌疑人聽得懂國語而選擇不
                   請通譯,那麼,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因誤會對方的意思答錯一句話,判決結果造成一輩子的遺憾。


                       每一個人都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此為《國際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
                   稱 ICCPR)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依據 ICCPR,所謂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僅包括訴訟過程之公平
                   公正公開,訴訟程序的迅速、確實、不拖延,還包括所有犯罪嫌疑人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階級、

                   性別、種族的不同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歧視)等等。然而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能否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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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決於當事人能否流利地使用法庭所使用的語言。 為了使犯罪嫌疑人不因其不熟悉法庭所使用語言
                   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兩人權公約作了一些基本規定,到底,這些基本要求為何?而台灣現行的法
                   律以及實際執行現況,是否有符合 ICCPR 之基本規定?又,原住民公平審判權的實踐,取決於原住

                   民通譯制度的完善與否,目前,台灣原住民通譯制度又是如何?其問題何在?又其可能的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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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薇而、張政捷,<逼供 7 旬原民婆婆司改會控惡檢!>,2013 年 5 月 30 日,
                   http://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1305/20130530125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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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研究,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三年計畫-第 1 期實施計畫調查
                   研究報告,頁 2,20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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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人數:按國籍分>,
                   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32419&CtUnit=17279&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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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外籍配偶人數按國籍分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100 年統計報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32419&CtUnit=17279&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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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的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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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宜倩,法庭通譯,廁所中的花瓶?-語言霸權主義下的失衡公義,司法法革雜誌,第 61 期,頁 22。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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