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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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蕃人到蕃地的特殊行政與蕃人習慣問題


                       1910 年代之前,總督府對於蕃地沒有實質統治力,有關蕃人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普通行政

                   區內的部分較有實質意義。1910-1914 年五年武力征討後,至 1914 年大致確立統治權。1915 年
                   後,總督府主要透過行政輔導的方式進行統治,雖然事實上存在各種民事行為,但是其紛爭並不
                   進入法院解決,而是由警察處理。刑事方面也是如此。從 1915 年開始的文明化政策,可以看出
                   日本對原住民的理論,乃文明/野蠻以及對法律乃文明社會規範的具體實踐。因此要先將原住民
                   族教化為文明的農耕民族,然後才使以法律統治。至於文明化的對象,則有 1930 以前以本島人

                   為範本,而 1930 以後則轉向日本人。
                       理蕃政策的主要內容強調原住民生活的文明開化。亦即作為進入法律生活的準備階段。因此
                   在理蕃政策的討論上,幾乎不會處理到蕃人習慣在國法中的問題。從警察協會雜誌的內容來看,

                   雖然在 1920 年代後期出現有關蕃人國法上地位的討論,換言之相當於持地六三郎時期的翻版。
                   但是在具體統治過程中,仍然延續蕃人不具文明生活因而不適用法律統治的政策。
                       在否定蕃地蕃人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有關蕃地蕃人的行政不適用普通行政而採取蕃地特殊行
                   政,而在紛爭解決方面,也不交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理,而是交由蕃地行政機關依照自由裁量
                   決定之。1920 年 8 月又以內訓第 5 號規定居住在一般行政區域內的蕃人之犯罪,不適用 1906 年

                   1 月訓令第 1 號。也就是說,1920 年後只有蕃地蕃人的犯罪,如果要提起告訴應向總督報告並受
                   其指揮。此一訓令將總督府對蕃人的刑事制裁區分為普通行政區與蕃地行政區兩類,前者由檢察
                   官自行決定,無須總督許可,後者(蕃地蕃人)則仍由行政機關裁量處分。因而,在原住民惡行

                   的制裁方面,原則上由蕃地行政機關依照裁量處分。因此原住民習慣中涉及刑罰的部分,其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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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的關係,主要發生在行政領域內,而非司法刑事案件中。
                       將高山族原住民事務交由行政機關支配,排除近代法治原則適用。另一方面,行政支配對原
                   住民習慣的影響,則可分兩個面向來看:首先是司法體制的改變。總督府的行政支配雖不採行近
                   代法治,但行政支配的確立,意味司法機關由頭目轉為國家行政官僚;而行政支配下的行政裁量

                   處分,也意味傳統審判機制由行政裁量制度取代。例如在總督府的警察統計中,曾經出現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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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依狩獵判決」或擅自制裁通姦者而遭到處罰的案例。   換言之,由近代國家權威所支持
                   的總督府行政支配體制,統一取代了原住民各部族的司法習慣。

                       接著就犯行種類來看。1900 年出版的台灣蕃人事情中,提到原住民社會中治罪標準由酋長
                   據情應事,依習慣或有無馘首,定其罰則。家族相當發達,各族對於成壯丁與否有不同標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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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也稍有不同。   刑罰方面,各族共同認為罪惡者有姦罪與爭執是非曲直而經酋長裁判為非
                   曲者。其他各族各有重視之特殊犯罪,因不同族而有竊盜、不敬長老或殺人等特殊犯罪。另外其
                   治罪方面採取非成文方式,但刑罰項目固定,並輕重相應,計有斬殺、社外放逐、所有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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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罰、攫髮、譴責以及贖罪。   習慣方面,區分為婚姻關係、生兒、疾病、埋葬、祭祖、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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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說幾乎沒有,但也非完全沒有。例如台北地方法院 1942 年刑第 303 號,即有原住民與日本人共同強盜殺人的案
                   件。不過該案中原住民原住民協助日本人強盜殺人的原因是畏懼日本人。參見日治法院檔案,臺北地院,刑事判決原本
                   昭和 17 年第 5 冊 B5 月,昭和 17 年第 303 號,頁 35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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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台灣總督府警察統計書》,台北: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4,頁 254。同統計書,1935 年版
                   (關於 1934 年統計),頁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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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900 年 3 月,頁 113-115。
                   64   參見伊能嘉矩、粟野傳之丞,《台灣蕃人事情》,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1900 年 3 月,頁 1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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