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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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漢人事關係問題,可知不同種族間的家族法律關係之複雜性,以及官方措施隨時間推移而有調
整。
1930 年 8 月 18 日警理字第 816 號〈關於蕃人保護取締之件〉對於蕃地與普通行政區居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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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人與普通人間因結婚而生之子女,採取如下方式處理:
一、、蕃人女(不論蕃地或普通行政區)與普通人結婚,並於婚姻期間生下之子女,採取與普通
人相同之處理。
二、蕃人(不論蕃地或普通行政區)及前項蕃人女,如果進化程度尚低,風俗習慣與依般蕃人狀
態無異者,暫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訴訟關係方面,平地蕃人在 1920 年代後刑事上已經適用刑事法,民事方面,1923 年民商法
內地延長後,由於蕃人不是本島人,因此東部平地蕃人將面臨適用日本民法的問題。惟實際上是
否如此?尚缺乏確切的數據。但是從總督府統計書中可以看到民事爭訟調停制度適用於原住民的
情況。根據 1925-1934 年間的調停案件統計,每年全島的民事調停案件數量大約在 10000 件上下,
其中涉及蕃人的調停事件約 20-80 件,亦即只有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八,且全數發生在花蓮港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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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兩廳。 也就是說,平地蕃人在民事紛爭處理上,有部分進入國家司法制度中的民事紛爭調
停。如果再進一步分析這些蕃人民事調停紛爭的當事人種族背景,其結果如下圖:
圖表 4:蕃人相關民事爭訟調停當事者別處理件數統計
繪圖:曾文亮
資料來源及說明:本圖根據之數據參見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即其法律上待遇
(1895-1937)〉,《臺灣史研究》第 19 卷地 2 期(2012 年 6 月),頁 99-150,頁 130。原始統計數
據見台灣總督府官房調查課編,《台灣總督府統計書》第 29 回-38 回(大正 14 年至昭和 9 年),(台
北:台灣總督府官房調查課,1927-1936)。
見〈行政區域內に居住する生蕃人に戶口規則適用に關する件〉, 台東廳警務課,《台東廳警察法規》,台東:台東廳警
務課,1931 年 12 月,頁 672。
39 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纂,《台灣警察法規》上,台北:台灣警察協會,1933,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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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及其法律上待遇(1895-1937)〉,《台灣史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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