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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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基本上均延續此一模式,並未因 1920 年地方制度改正而有所影響。1920 年後花蓮港廳、台
                   東廳仍維持廳/支廳制,且由警察官擔任的支廳長在這兩個廳仍繼續擔任下級行政官員。1933 年
                   台東廳警務課長仍認為平地蕃人脫離理蕃行政只是形式上的,實質上其精神、物質程度仍難與本
                   島人、內地人相比。不過上述說法在幾年後卻有重大轉變。1937 年 10 月總督府認為成立街庄自
                   治團體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東部實施地方制度改革,廢支廳改設郡,廢區改設庄,分別設郡守、

                   庄長,實施街庄制。並組織廳協議會與街庄協議會,同時賦予平地蕃人選舉街庄協議員與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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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權利。   也就是說,阿美族與卑南族的蕃社頭目處理蕃設事務的習慣,在蕃社行政下面臨來
                   自近代國家的行政監督,但到 1937 年後則為街庄制度所取代。
                       此一到 1930 年代後期為止的蕃社行政或支廳行政的措施,讓平地蕃人既有別於熟番(普通

                   行政),也有別於生蕃(蕃地行政)。如果用持地六三郎的理論來看,東部蕃人的法律地位即相當
                   於化蕃,而蕃地蕃人則為生蕃,因此兩者在行政上有所區別。但是總督府顯然未完全依照持地六
                   三郎的理論處理平地蕃人事物。在 1910 年開始的東部土地調查事業中,總督府承認平地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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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擁有業主權。   土地業主權的賦予,讓平地蕃人的法律地位超越了持地六三郎所認為的化蕃
                   仍不應擁有所有權的觀點。但是根據岡松的研究,台灣的原住民族已有土地財產觀念,只是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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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權利概念,也沒有區分物權、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識。   但是如果從文明法制的權利種類
                   來看,東部阿美族跟卑南族的土地習慣,可以稱為私有權制。也就是承認個人可以擁有土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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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地與岡松的論理差異,反映了政治與學術觀點的差異。惟總督府承認平地蕃人得為土地業
                   主權人,絕非源自對原住民習慣的尊重,而是有其移民政策考量。因此雖然賦予平地蕃人土地所
                   權,卻大幅限縮其範圍;又在權利主體方面,也不是依照原住民的舊慣,而是依照近代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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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   雖然總督府的權利賦予有其自身政治考量,但平地蕃人的生活形態已是農耕為主,屬
                   於文明生活形態,加上長期以來「漢蕃雜處」的漢化影響,即使從法律論理的觀點而言,似乎也
                   很難將之完全排除在文明生活之外而全面否定其人格。此一法律主體地位的承認,不僅標誌著其
                   與蕃地蕃人的差異,也縮小了平地蕃人與本島人在國家行政中的差異。

                       例如隨著土地業主權的承認,登記機關也必須處理平地蕃人的土地權利登記問題,而隨土地
                   調查而賦予原住民土地業主權的同時,1913 年府令第 107 號規定,自 19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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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台灣地租規則,對平地蕃人徵收地租。                         1914 年 3 月,又根據民警第 271 號,將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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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適用於台東廳與花蓮港廳。   雖然將戶口規則適用於普通行政區內的蕃人,但是考慮到其
                   與本島人間的習慣差異,總督府對這兩個廳內的蕃人戶口事務,也有特別措施。1914 年 6 月 27

                   日警戶第 2745 號〈蕃人戶口事務取扱に關する件〉中,提到蕃人與本島人舊慣不同,因此蕃人
                   戶口事務之處理不依照本島人舊慣,而應斟酌蕃情舊慣、準據內地法(民法、戶籍法等)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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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總督府對平地蕃人的行政措施變遷,參見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及其法律上待遇(1895-1937)〉,
                   《台灣史研究》第 19 卷 2 期,頁 99-150(2012 年 6 月),頁 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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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東部林野調查的實施過程,可參見李文良,,〈林野整理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之成立型態(1910-1925)〉,頁
                   16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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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312。
                   23   參見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頁 315-318。
                   24   參見李文良,〈林野整理與東臺灣土地所有權之成立型態(1910-1925)〉,頁 169-195,頁 17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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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令內容見《府報》第 386 號,1913 年 12 月 25 日,頁 79。
                   26   參見〈臺東、花蓮港廳下ノ行政區域居住ノ生蕃人ニ戶口規則適用〉( 1914 年 1 月 15 日),《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2255
                   冊,文號 1。另參見黃唯玲,〈日治時期「平地蕃人」的出現及其法律上待遇(1895-1937)〉,《台灣史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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