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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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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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原住民族的習慣跟國家法之間的關係。 關於這個問題,有兩個概念需要先說明。
第一是習慣的意義。習慣是指一群人長久以來所形成的習慣性行為或價值。存在於人類生活的各
種領域中。但是本文所要處理的是習慣跟國家法之間的關係,所以就不得不從國家法關心的角度
來限縮習慣的範圍。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下,習慣的意義便產生分化,法學上將習慣區分為一般習
慣跟法制習慣,即為此意。
第二個需要說明的概念是原住民族。台灣的原住民族,並不是鐵板一塊。清治時期以社為單
位區分,到日治時期則透過人類學家的調查,將之區分為七到八個不同的種族。有關原住民的習
慣研究大致是依照種族分類。但因為國家法的基本性質強調領域內的統一性、普遍性,因此總督
府在台灣的舊慣統治,在方法上也盡可能將各地習慣整合為本島人習慣。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對
台灣漢人的舊慣調查即是如此。而原住民的習慣調查,雖然有區分種族差異,但是在岡松參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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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中,則是以法學體系整合各族習慣的方式處理。 但是在原住民政策上,則可能採取其他
分類方式。
例如 1903 年總督府關於蕃政問題的檢討,不依種族而依照進化程度,區分為生蕃、化蕃與
熟蕃,但是對於這三類蕃人的法律地位,則重新依照其對帝國服從程度與文明進化程度,決定其
法律地位。亦即熟蕃乃進化與漢人程度相當,位於普通行政區內,事實上為帝國臣民。化蕃為稍
有進化之蕃人,亦有幾分服從的國之跡象,但位於普通行政區外,事實上尚未成為帝國臣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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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則是進化最慢,位於普通行政區外,完全沒有服從帝國主權之事實。
至於生蕃的法律地位,持地六三郎區分蕃地與蕃人,其中蕃地因為馬關條約領土割讓已經包
含其中,因此自為日本主權所及。但是領土主權並不等於住民的臣民資格。從結論言,蕃地雖為
日本領土,但蕃人未必取得臣民資格;由於生蕃為服從帝國主權,因此國家不賦予其臣民籍。且
國家與生蕃關係也非國際法上關係,而是國內法上關係。由於尚未得到國家的承認,因此僅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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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學上的人類,不具法律上的人格。 持地的論理主要是為解決總督府對蕃地蕃人的統治法理,
但是對於國家法如何看待原住民族習慣以及影響原住民習慣而言,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特別是
其關於原住民的分類,對後續總督府的實際措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持地六三郎的原住民分類,與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的----有密切關
係。首先是關於原住民的分類,台灣的原住民不是鐵板一塊,加上清治以來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
接觸經驗,在官府的治理上已經出現熟蕃、化蕃與生蕃的區分。這些區分在日治時期為總督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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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並加以轉化的結果,在 1903 年形成了熟蕃、化蕃與生蕃的法律上地謂差異。 這三種人群
的區分,隨著 1910 年代總督府統治權地進入蕃地,最後成為三種不同的治理型態。
其次,由於此一分類係國家係依照文明進化程度區分人群,是則這三類人群內部果真存在一
致的習慣?對此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中,原住民族習慣是由誰所決
1 本文寫作時間充促,文中許多用詞未及統一。另關於原住民概念之使用,多有直接使用「蕃人」、「熟蕃」、「生蕃」、「化
蕃」或「蕃族」等用語之處,純係作為歷史名詞使用,並不具任何評價目的,尚請理解。
2 參見岡松參太郎,參見岡松參太郎,《台灣番族慣習研究 4》,台北:南天,199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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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持地六三郎,〈持地參事官の蕃政問題に關する意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
1989[初版],頁 17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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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持地六三郎,同上註,185-186。
5
參見持地六三郎,〈持地參事官の蕃政問題に關する意見〉,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
1989[初版],頁 17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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