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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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蕃得依用舊慣問題與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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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族雖然從清治以來仍可清楚區分,但其蕃社團體到 1900 年代初期已經不是必然存在。
1903 年總督府的熟蕃社調查,顯示蕃社頭目的職務除了管理蕃社財產、為持社內和平外,於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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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不合時也有調停和解。 但是蕃社在國家法上並不具有重要地位。例如土地調查中蕃社重要財
產的大租在遭到買斷後,即喪失穩定的收入來源。加上行政上除了初期的熟蕃政策下有賦予熟蕃
政治上的任務外,熟蕃在法律上的地位與漢人無異。而在司法事務方面,自 1896 年的六三體制
下,熟蕃與漢人同受普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因此,不論在行政或司法制度上,熟
蕃都被視為本島人。刑事方面從 1896 年 5 月開始受帝國刑法,因此刑事上適用帝國刑法。根據
總督府的犯罪統計書,每一年熟蕃的犯罪人數大約在 150 人上下。
圖表 1:熟蕃歷年犯罪人數統計
繪圖:曾文亮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犯罪統計書,1905-1942 年。
民事方面,則根據 1898 年律令第 8 號、第 9 號被納入本島人範疇,對於只涉及本島人與清
國人間的民商事項,依照舊慣處理。這兩個基本法律規範只在民視法上區分內地人與本島人,至
於本島人內部則未再加以區分。所謂本島人指漢人,本島人舊慣=漢人舊慣。舊慣調查會或法院
有志慣習問答,都採取北中南三個區域的地區習慣區分檢討,但沒有針對漢人或熟蕃的習慣加以
區分,調查過程中也沒有針對熟蕃社習慣特別留意。唯一的例外是土地調查局的業主查定過程
中,因為清治時期熟蕃土地禁止買賣的規定而衍生的蕃人出典土地業主權認定問題,涉及漢蕃交
易習慣。
就此問題,一開始的主管機關為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但是相關的法律論理,則與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有關。而後因為人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使得總督府法院也必須處理這類問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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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嘉矩的台灣蕃人事情中已經指出有些平埔族已漢化。
9 參見〈熟蕃社ノ現狀調查〉,1903 年 6 月 1 日,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4254 冊,文號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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