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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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慣習說話的立場,才能夠來跟這些法官對話,國家的主體、司法界整個組織很清楚,但
原住民不見了。最重要的,原住民族慣習法的權利主體就是原住民族,但原住民族在我們的談論
當中被客體化,變成他們要解決問題的對象,談了半天,變成在講我們的聲音,沒辦法有一個公
平對話的管道,酒駕那些對我們來講都是非常小的事,土地是大事,謝謝。
主持人(陳張培倫 主任):
後面那位朋友。
與會者(Lowking 先生):
我是來自花蓮的賽德克族,真正的名字叫Lowking Yudaw。土地對我們原住民的生計和重要
性我就不贅述,大家都很清楚,但是我要講的是,所謂的傳統領域,之前原民會的官員有找很多
耆老,花很多時間和金錢,做了很完整的報告,但推托之詞是有很多地方重複,你們可能要五個
台灣或十個台灣才分得下去,我覺得那是推託之詞。今天來講,重複沒有關係,可以共管,這是
一個很好的機會,今天一旦公告,就可以遏止我們土地的流失。知道陸資的可怕嗎?陸資已經進
來我們的觀光業、運輸業和飯店業,中國人過來都把錢賺走,我們只是更悲哀的被剝削我們的土
地,所以是不是懇請原民會的長官能夠趕快公告執行,其他技術問題我覺得那很好辦,謝謝。
主持人(陳張培倫 主任):
我來回應一下,拔尚所談的其實是一個大問題。我常常很感嘆的講,1983、1984年開始原運,
1994、1995年原住民才入憲,再過十多年有原基法,現在是後原基法的階段,很多事情都十幾年
才爬一階。目前要說服整個司法界稍微尊重原住民的方式,看起來好像其實是先以個體為主,我
們先著眼的是在司法訴訟當中,原住民個人可能因為他的身分弱勢和文化差異,在司法訴訟當中
陷於不利的地位,先處理這個部分。當然最理想的是,等到大家慢慢接受了這點之後,再往上跳
到以集體為單位的權利法制化建構的問題,很多事情我覺得原民會單打獨鬥對其他部會,有時候
也不太曉得到底能不能成功,我們從司法訴訟的角度去切入,至少讓法界比較願意慢慢接受。大
家可以發現滲透的效果嗎?剛才鄭委員也報告過,在烏來的濫葬案裡,其實是談個人權益的問
題,但是他把它跳到間接承認這地方是一個傳統領域,所以其實不太簡單,我預估恐怕還要十幾
年的時間才能慢慢爬過去,整個法律的主體從所謂的原住民個人,再慢慢跨到以集體為主,等到
我快要退休的時候不曉得能不能完成,但是這個方向要走下去,只要有一點點突破,就有這個機
會。
另外,在座的各位,不只在這個地方,甚至在這兩天的各場次裡,常常提到土地的問題,昨
天和幾位朋友聊天、開玩笑提到,在司法訴訟的部分能夠有一點點突破,其實是連辦了這幾次會
議之後稍微有些效果,我們有幾位朋友建議,原民會搞不好連土地議題的部分也比照這種會議的
型態嘗試,不管是跟土地相關的法律或是像內政部有關土地行政、林務局那邊有關實際森林管
理,能不能以類似這樣的會議塑造一個平台,花個幾年的時間,讓大家能夠把一些問題談開,也
進行一些軟土深掘的工作,因為講句坦白話,現在比較多只是內政部辦內政部的會議,原民會辦
原民會的會議,內政部未必會理你,最後內政部和原民會這兩個單位面對面、硬碰硬,到底能講
到多少我不太曉得,我比較相信土地行政的官員,他們不完全是鐵板的官,就像法官、檢察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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