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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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再請下一位朋友。


                   與會者(胡龍雄 校長):

                       兩位主持人、鄭立委,以及與會的各位來賓,大家好。我來自蘭嶼,經過兩天的研習之後,
                   其實所得非常多,「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不只深植在漢人的觀念裡,其實原住民亦然,因為失去

                   了土地,我們原住民的文化也沒辦法發展下去,所以如何處理原住民的土地問題是國家應該要面
                   對的。雖然我們的原民會在面對其他部會時,針對原住民傳統領域都受到掣肘,可是這部分原民
                   會一定要先處理,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負責任的政黨所應該要去優先處理的部分,因為失去

                   了土地,我想原住民的文化很快就會流失掉,我們沒有必要失去土地、失去山海的自治法。第二,
                   我對於一個原住民族法庭的想像,今天聽到有原住民族專庭,但統計結果最大的服務對象是酒
                   駕,其實我們的司法資源不應該浪費在這裡,原住民族法庭應該提升它的位階,要處理的是原住
                   民族和國家的糾紛,例如蘭嶼核廢料的問題已經侵害到蘭嶼原住民的環境權與生命權,這才是我
                   們在原住民族法庭裡應該要探討的東西,而不是把資源浪費在雞毛蒜皮的事情上,雖然看起來我

                   們有提升原住民的人權,但事實上不然,謝謝。

                   主持人(陳張培倫 主任):

                       謝謝,接下來再請一位朋友。


                   與會者(黃拔貴 主任):

                       大家好,我姓黃,是新北市財政局的會計主任,自行來參加,雖然我沒有全程參與,但我聽
                   了很多。我想建議原民會,除了邀請很多認同原住民的法官,很多對於原住民傳統習慣的考量方

                   面,如果要讓其他官員能夠接受,希望最好能邀請庭長或其他高階官員來參加,例如司法院院長
                   或副院長有人列席,讓他們能夠納入許多觀念,在他們的教育訓練過程,或是在判例、案例的形
                   成過程中,當作案例的訓練,讓更多人能夠了解有沒有需要原住民族法庭的專責成立,也讓一般

                   的法官能夠接受這樣的觀念。因為讓更多人了解的話,才不會造成像昨天有個新竹的判例,台灣
                   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很多想法,但一般人可能感覺起來就不太一樣,這是我的建議,謝謝。

                   主持人(陳張培倫 主任):

                       謝謝黃主任,我們先這三位朋友的意見,在場的專家學者、行政機關或在場的朋友有沒有要

                   回應?沒有的話,還是先請陳主秘來回應。

                   主持人(陳成家 主任秘書):


                       感謝三位朋友提供的寶貴意見,今天辦這個研討會,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突顯有些問題,例如
                   一些政策的規劃、法規的制定一定會有過程,我們現在初步設立九個專庭,希望在設立之後所產
                   生一些效益,利弊方面我們可以來做案例上的抽離,在案例抽離之後,我們再來歸類,與相關單
                   位協調後端的改善機制。當然這不僅僅是跨部會的問題,也可能是跨院際的問題,剛才有朋友說
                   要提升層級,當然要真正釐清出一些問題,才能突顯問題,把這些問題告訴長官,當然我們是要

                   藉用理論上的和實務上的,把這些問題一一點出來,當然我們也和考試院做相關的協調聯繫,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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