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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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鄭川如 助理教授):
謝謝郭老師,剛剛這麼精闢的見解,我回應兩個部分,法令語言的部分跟通譯角色的問題,
一部分郭老師有提到說法令語言不會把它設為高階位,而是一個技術門檻的一個語言,這是我非
常同意,一般來講通譯,我們法院裡面的審判過程中,我們會有兩種不同的人擔任不同的角色,
第一個是律師,他就是幫忙當事人處理這個法律技術層次的問題,所以律師對於法律語言非常熟
悉,律師就會跟當事人解釋這是什麼意思,另外一個人跟律師角色非常不一樣,他是法庭通譯,
法庭通譯只需要在法庭翻譯就好,就是當事人說了什麼話,就翻成另外一個語言讓另外一個人了
解,通常法官在詢問的當中,一般來講他都是事實的詢問,他不會問你懂不懂法律的這個名詞,
所以在過程中,一般通譯只要在中文的語言程度上跟法官一樣的中文程度,以及原住民語言就可
以擔任這個角色,當在法院的審判過程當中,法律的名詞會出現在對話裡面,比如說那就緩刑,
那我們檢察官說緩處分,這時候通譯雖然不是念法律的,這幾個詞常出現在我們的法定過程中,
他一定要知道,所以我認為說法庭通譯他必須具備基本的法律專業名詞,當然他在母語裡面會沒
有這些詞,他必須要用一種解釋的方式,比如說我們講緩刑這兩個字,可是母語他可能講五分鐘,
他其實要解釋那個詞,在原住民母語裡面沒有緩刑這兩個字,文章裡頭有提到相對的概念而不是
敵對的概念,現在實際上發現的狀況是有些法官他會用一些高深的中文去問被告問題,被告是原
住民他聽不懂,原住民律師就說法官大人,我們原住民被告他聽不太懂你說的話,可不可以請你
用白話文再問一次,法官就會說我要用什麼語言問話是我的權力,就很兇,其實法官說的這句會
是違反法官公約的規定,我的文章要講的是這個。第二個部分關於通譯要彌補他的角色,因為通
譯的角色就是要做為一個傳聲筒,當然我的角色去講這個是很奇怪的,所以我是很痛苦的,因為
如果是我去當通譯我也會想辦法去把他所講的話變成有利於他的話,因為我們是同族的人,當原
住民通譯是很痛苦的一件事情,可能你講這句話會背叛友情,可是他還要把他翻譯給法官聽,所
以當通譯很痛苦,因為他們都有道德的問題,都會發生很多細節的狀況,我這邊就先不詳細敘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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