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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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區的人結婚引用的部分好像有點漏掉,想要再補充一個,1932 年總督府有做一個決議,本島
                   的男人跟生番的女人結婚,戶口是可以登記為生番人的,理由是說普通行政區的阿美族之習慣,
                   如果依台灣父系的規定把小孩定位為本島人的話,他的家可能就沒有了,會影響到他們原本的統
                   治,後來他還是有參酌後來的習慣,在這做個補充。另外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在做這個研究的
                   時候,學長有講到很多番地、番人有用到社規和舊慣的部分,我自己在做研究時也會遇到一些困

                   境,社規跟舊慣我們從統計數據上都是官方做的統計及定義,跟番社原住民族自己的社規跟舊慣
                   實際的差異,我們在做這個實質研究時就會遇到一些困境,不管是使用統計數據還是人類學家的
                   資料,都是外來的族群,要如何做實質的研究,想要再深入了解這個部分,謝謝大家。

                   與談人(郭書琴 副教授):


                       鄭教授的這篇文章對我來說是非常有啟發,我認為對於未來原住民訴訟專庭設立或是今天大
                   家都有提到的原住民法的設立,在程序的部分、通譯的設置以及如何再去思考通譯整個程序和功
                   能、內涵,而不只是程序上的法條,大家都知道他提出來的問題意識是非常有意義,也做了很紮

                   實的實證研究,從中提出來對於現行通譯制度在原住民當事人的部分,在量的部分以及質的部分,
                   都提出了非常深入且精確地批評,這點讓我收穫非常多。今天我想要從鄭教授文章有提到的,當
                   兩個文化相互交遇時,剛才老師也有提到說這邊到底是國際私法的問題,還是同在一個民族底下

                   視為同一個法體系底下能夠處理的問題,我覺得應該要這樣講,鄭教授的題目是原住民的公平審
                   判權,我的專長是在民事訴訟法以及法律的研究,也是放在法律語言的特殊性,以及法律技術的
                   特殊性,法律語言跟法律技術,從我的研究看起來是障礙了不同語言的人之使用,即便是使用同
                   樣語言,法律語言是相當高的門檻,可以通譯,法律語言對一般的文章,法律語言也是相當高的
                   門檻。像老師提到的任意規定或強行規定,就算是在一般的漢語語境裡面,也算是一個很特殊的

                   語言,這邊不會去用鄭老師文章裡面的高階中文。我下面有舉例說,盍各言爾志,何不說自己的
                   志向呢?這是高階文言文,我想講的是法律語言,我比較不會去認定它是一種高階中文,而是具
                   有一種專業類型的,專業化、專業技術的門檻,它的類型化很特別,這一點鄭老師的文章裡也有

                   提到通譯「質」的問題,當兩個不同的文化相互產生衝突問題的時候,到底怎麼翻譯才能翻譯?
                   你的文化不見得會有這個類型,我的文化裡面是有這個類型的,我的文化卻對你的文化有個強制
                   力的效果,我覺得這個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地方。
                       回到剛剛我講的這個公平審判權,這個公平審判權,我想用兩個部分來說,它的內涵是程序
                   保障,程序保障就連接到今天的主題通譯制度,通譯制度目前是最低門檻,原住民是否能夠正當、

                   正確、適當參與這個程序,另外一個部分是實體保障的部分,這是在這兩天的場次裡面都有提到,
                   原住民的文化慣習這是不是要納入實體判決的考量裡面,所以公平審判權我想它還在這兩個程序
                   保障、實體保障,但是焦點在這篇文章裡面是放在通譯制度,對於通譯制度的部分,我是想要藉

                   由老師的文章,以它的實證來去思考說通譯在這兩個文化產生衝突的時候,譬如說審理的法官是
                   漢人法官,或是在一個漢文化的法律下且吸納了西方法律之後,在面對原住民當事人的時候,那
                   通譯到底是什麼角色,在這邊我想藉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像是總則篇、訴訟篇或是民事訴訟法
                   的審判筆錄及辯論筆錄的記載,通譯的地位都是在證人跟鑑定人是放在一起的。我簡單的講一下,
                   民事訴訟法 484 條是有一個必須要上訴第三審法院的事件,第二法院則不得抗告,下列裁定是可

                   以抗告的,其實大家都可以從我這樣念就能知道這樣的專業技術門檻真的有點高。第二,對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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