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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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我們可以說喝酒之後就要自己去注意,不可以有那些有的沒的、越矩行為,但我不敢這樣說,
這個案子集中在做了事情前喝酒這個文化,我強調如果是別的案子會有怎樣的考慮?我是不知
道,例如你們剛說的僭越,我是覺得蠻不錯,意思是要適用法律的人民,不要說看到原住民就給
他減就對了,不是一概都這樣,而是要特殊保護他,但是文化在哪邊本來就是一個問題,剛剛原
民會的長官也是說要他列舉文化怎麼可能?這個可能需要長時間的民族誌 , 有調查才有辦法,我
只是拋磚引玉,沒有特別要解決問題,剛特別講過,只是把問題提出來,採開放性的態度,謝謝
你把問題提出,以上報告,謝謝!
主持人(謝亞杰 副處長):
我們請官老師。
發表人(官大偉 助理教授):
對不起我不是法律人,也不是報告和評論這篇的,不過想稍微回應一下淑雅,我大概聽得懂
淑雅的意思,到底原住民族是怎麼看待喝酒這件事情?是單一行為問題還是集體共同規範?如果
說在一個原住民社會裡面普遍共同接受的這種行為,而且是社會認為的好行為的話,那這樣行為
卻和主流社會的法律有所衝突的話,這樣行為和主流社會的法律有所衝突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剛
剛所說的適用性的問題。可是剛有聽到一些其實是個人的行為,個人行為其實在原住民社會裡面
未必被認可,那我們就要去問一下,原住民社會認可的行為是什麼?原住民共同規範是什麼?那
問題就回到原住民社會集體上面,就要說去問社會的一個集體,認為我們的共同規範是什麼?這
比較像淑雅講的,我們要求法律為我們開一個後門、小門,說那別人不能違反的事,其實是我們
有自己規範的方式,也是我們違反也是要被處罰,問題不是不受罰,而是到底規範的內容,那個
主體性應該是在原住民社會或部落和集體上,我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應到淑雅,謝謝。
與會者(林淑雅 助理教授):
非常謝謝邱法官,另外一個,難道我們主流社會漢人不會酒後打人和家暴嗎?因為這是一
個常見問題,難道我們要說這是一個文化嗎?我們可能喝的是清酒、台啤、威士忌,難道說我們
這是因為文化所以情堪理恕,還是說這不能達成文化上面的理由,當然另一方面就是泰雅族作的
一些回應。
主持人(謝亞杰 副處長):
那我們歡迎吳豪人老師。
與談人(吳豪人 副教授):
剛剛邱法官在報告的時候,我其實跟淑雅老師一樣坐立難安,你一直告訴我列出很多對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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