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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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些司法實務上的斟酌和考量,但另一方面,我也是有點膽顫心驚,我這個問題不管是不是法
                   律人,都想要聽聽看大家對這件事的意見。首先就是只講那個家暴傷害致死的案子,雖然這個案

                   中提到要斟酌量刑,應考慮到我們的兩公約,還有考慮到憲法裡面原住民基本法對原民的基本尊

                   重,但對於家暴致死情況假設把原住民的身分去掉,我想請問邱法官如果這不是一個原住民,他

                   因為有經濟上弱勢,或者他們夫妻希望阻止喝酒而在酒後耽誤家務的一些事情,還有執行的過
                   當,如果是任何一個族群、一個漢人來說,是不是你仍然會對他犯罪的情況可堪饒恕,假設他有

                   經濟上的困難,如果是這樣的話,表示說那完全不是基於原住民上的特性,在這個個案當中,那

                   原住民特性是什麼?

                       另外我擔心的是,當我們在講說一個族群的特殊性,其實在問的是,這個族群集體和社會當
                   中,所謂行為的規範是什麼?而不是說在主流社會考慮原民特殊性的時候,就因為他單純宣稱原

                   住民的身分,因此會受到一些不同的對待,就是現在我們司法實務當中最擔心的開後門,或原住

                   民可以宣稱自己身分但礙於一些國家法律。但事實上,不管是我們憲法、基本法和兩公約,都不
                   是說原住民個人的各式各樣考慮通通可以被納入司法實務中思考的,反而是說在司法實務的審判

                   當中,探究出原住民集體真正的行為規範是什麼?那這樣子才有助於作為一個立法權上的主體納

                   入國家的規範當中。
                       我想說很快地舉一個例子,假設現在碰到的個案是沒有保母執照的部落婦女照顧別人家小

                   孩,他可能因為沒有執照而違法,原住民的特殊性會是如何被展現出來?如果我們可以去深究這

                   個族群,在部落裡面社會的一個脈絡、社會的組織、部落的孩子,這個定位不是只在這個家庭,

                   所以沒有像我們法律上面的考試過後的執照,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也可以徵求這個特殊性,集體的
                   規範、良好的、互相照顧的,探究這樣的議題,才能成為司法實務上面特殊機能的判斷,那這一

                   方面是我的問題,一方面就覺得應該是不同的,就是所謂特殊上面應該要在更慎重一些,謝謝!

                   主持人(謝亞杰 副處長):


                       我們請邱法官。

                   發表人(邱忠義 法官):


                       我剛就有注意到你,因為我講到的時候她突然皺眉頭,我無法回答你說現在一個非原住民的
                   時候怎麼處理,但是我想看情形情況特殊的話法官會考量,不會分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我不想說

                   從這個案子不在原住民身上會怎麼判?我主要討論說,他們因酒後出問題,集體特性是喝小米酒

                   文化,小米酒喝了會怎麼樣?我以前當過檢察官,去查案的時候常常會去山地部落,車子開到一

                   半車子必須停下來,因為有人在中間睡覺,喝完酒後就讓他睡在哪那邊,族人就說沒關係,我們
                   很難想像還要移開他們,族人都說沒關係習慣就是這樣,你們外來人就要自己遵守,所以喝酒而

                   導致出來各種特性,我們可以做一個說法是他的小米酒文化,因為他天性樂觀就會有後面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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