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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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是一個重要的定義,但卻被訂在施行細則裡面,在水土保持法、山地保持法利用條例,法律
                   直接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就要怎麼樣處罰,如果水土保持法裡面的超限利用就應該要怎樣處罰,

                   那麼超限利用的定義施行細則卻要交給主管機關,所以山坡地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然後就去訂成

                   這樣情況,問題來了,我還是搞不懂什麼叫做宜林地?宜林的林是什麼?什麼林地才能夠水土保
                   持?梅樹可不可以?

                       我想在各位面前講這個自己很不好意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個判決,我

                   一直覺得這一次應該來找林三加律師比較好,因為這個是委任他的訴訟,我把判決唸給大家聽:

                   在被認定為宜林地的地方,卻常常是原住民保留地,但是原住民保留地的保育法律裡,法律規定

                   辦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就是要保留原住民的生活習慣,保留給原住民作為他的生活習慣,包含
                   經濟利用和生存的目的,人一定能要生存,才有人性尊嚴,在原住民保留地兩位報告人提到,你

                   不懂原住民生活習慣,所謂專家就說,這個土地一定要種植林木否則會水土流失,石門水庫會造

                   成淤泥淤沙的情況,是真的因為原住民同胞們做了所謂無視林地的使用造成嗎?這個報導不只打
                   問號根本是打大叉叉,因為搜尋的結果發現,有非常多篇的報導以及專家都說明這個不是主因,

                   甚至連次要的因素都很難成立。剛剛官老師的圖可看到都是非常小的地方,你只要被判定為宜林

                   地,那就不能夠種所謂林務以外的東西,我在想梅樹就不是嗎?如果梅樹種了三十年,難道它就
                   不可能抓土嗎?我讀這段判決給大家聽,我看了是很有感覺。

                       以上例子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而我自己現在是在桃園地方法院訴訟庭,我看到行政法院這

                   樣說明我自己汗顏,這邊提到原告雖然主張這些新生土地是祖先遺留下來的,種梅樹也長達三十

                   年,原告的保留地絕大部分是林木用地,很少有農牧用地,為何 97 年後完全不能工作?而這個
                   土地是原告全家賴以生存的土地,原告小孩都靠梅子的收成來繳交學校生活費,原告全家都靠梅

                   子收成的錢過日子,原告繳不出這些大筆的的罰款(6 至 30 萬的罰款),以前公所鼓勵種梅子,

                   現在又叫我們把經濟作物砍掉?為何沒有任何的一個單位,正視原住民族的農耕生計問題云云。

                       我們判決所講的 「 云云」意思就是說你胡說八道,不知大家知不知道這類用語,就等於法官
                   要反駁他的話。接著,他又說水土保持法在 83 年制定,以後就規定超限運用的違規,那水土保

                   持法公布施行前,就存在的這些梅子樹種植 30 年,法律是在 83 年就訂了,你的梅子樹還是繼續

                   長,這就說明了,這個時候沒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行政法的規定三年的時效就要從頭開
                   始,所以就算是這樣種經濟作物,但是仍不能減免水土保持法的行政責任,更何況山坡地超限利

                   用處理計畫,也規定了我們有六年的輔導期要輔導你,讓你領獎勵金。我還看到另一個判決,原

                   住民樹種壞了,獎勵金還要追回?為什麼原住民要幫你做這些?我種在那裡是因為我的土地,結

                   果我要配合你政府政策使用,結果壞掉了,追著我拿獎勵金,我被迫配合部分林務,弄壞了還得
                   追回獎勵金的政府政策,這樣的規定他說你不可以全家身計為由,拒絕改為免責的事由,那我想

                   請問的是,原住民同胞本來在這地方,就因為你的所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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