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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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場次會議實錄】
與談人(瓦歷斯.貝林 耆老):
大家好,也是前幾天收到要來與談,應該是要從法律人的角度與談,而我用部落的角度來與
談,我叫瓦歷斯.貝林。今天邱法官論述的對於審判官的認事用法,我想他講得已經很清楚,原
住民的特性,特別帶有人的特性,其實用在警察執行人員的問卷調查是滿特別的。事實上,基本
上它就是讓一個執行人員依據法條來執行人的調查,所有原住民、非原住民都是用一樣的條文,
那條文有沒有原住民的特性和涵義,很清楚地會呈現在這個問卷結果。不意外的,大部份都不會
考量原住民的特性,因為條文裡面就很明確,像砍一棵樹跟砍一半的樹,都是違反森林法,按照
這樣的原則,警察會覺得一個人在砍樹的時候,砍枝葉是違反森林法,砍全部也是違反森林法,
但原住民會認為,如果這個樹枝擋到路,需要砍掉。但是執法人員不會考量到整個環境和原住民
族的生活習慣特性,所以變成執行人員很容易用同一把尺考量。
第二個原因我想是整個國家的教育,從歷史文化的推演進化來看,確實國家對原住民特性的
呈現以及使一般民眾了解原住民族這個區塊的教育是不夠,我常會想台灣原住民族在台灣政治的
歷史真相是什麼?對於土地環境的真相是什麼?如果我們看台灣通史,在這本重要的一本書─台
灣通史開宗名義說,台灣 300 年前無人為番也,就是 300 年沒有人只有番,那什麼是番?其實番
不是沒有文明的意思,在說文解字中是指野獸的腳印,所以台灣不是沒有人,是有腳印但看不到
人,這什麼意思呢?在中原漢民族到台灣時對於原住民的角度,從歷史的背景來看,ㄧ開始對原
住民特性和生活習俗完全用中原思想、漢民族的思維考量,所以像在台灣通史裡,他描寫吳沙蠻
橫過台灣到噶瑪蘭平原,其當中提到「還好有吳沙這一批人開疆闢土,並把這些豺狼趕走,要不
然這些土地會被豺狼所有」,這對於整個歷史的背景,所謂原住民的特性並沒有說明,甚至不尊
重,但不要說尊重,在我們的法律裡頭,尤其在憲法增修條文後的「肯認」多元文化,願意承認
這個字是說明我們具有多元文化的存在,這就是要特別承認有不同文化的存在,在原住民特性這
區塊裡需要用承認作為前提,尤其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相關條文之後,原住民族群的特性應該
是要在審判法官的考量之內。像是荷蘭時代,荷蘭人第一個接觸是西拉雅人,他們就對西拉雅人
說,我們來了五、六百個荷蘭人,要吃種植的蔬菜和肉食動物蛋白質之類,希望西拉雅人可以提
供,西拉雅人的想法是「我很忙,為何要幫你們去狩獵與耕種,我有自已的生活模式」,所以荷
蘭人就到福建沿海地區,收了很多的漢民族和遊民到台灣,幫荷蘭人工作,做農、獵梅花鹿等,
荷蘭人就將梅花鹿皮賣到日本,這種生活模式跟西拉雅完全不一樣,西拉雅認為這個部落區域是
我的生活範圍要養家活口,我的生活方式不必為你做勞力或奴隸等,那時候他們的觀念就是這樣。
我的意思是說,我認為應從考量原住民特性的思維出發,但自從漢民族文化進來之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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