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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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論及的多重身份概念。例如後殖民理論家霍米.巴巴(Homi Bhabha, 1994)所提出文化混雜性
理論認為,在全球性與後殖民的脈絡下,民族、文化和身分都是由論述建構而成,任何一種族群
性(ethnic)均非原生、也非固定不變的文化實體,它是被建構出來的,有關原生的血緣、親屬、
祭儀、習俗或傳統文化等等連帶,以及族群文化的界域,均會隨著各種不同的權力關係與論述形
構而變動不居。因而,族群性、族群文化以及身份認同,同樣是處在眾多文化之間並置、嫁接、
移植以及混合的情況下,暫時地被形成,也暫時地被穩定下來。質言之,文化讓不同的人或族群
擁有雜揉又變動的身份底蘊。 而 這一身份底蘊被台灣本土化以及原住民文化復振的社會力量被牽
動,成了原住民渴望擁有的族群身份。
一般化或稱主流社會的講求普遍性的分民身份通常會要求個人「把出自個人經驗的觀念感受
全部抛諸腦後」(Keith Faulks),這也是自由主義公民身份理論的基本原則,因自由主義公民身
份主張普世性的平等、權利與責任。然而依 Iris Young 以及 Will Kymlicka 的主張,認為自由主
義的公民身份主張在實際運作中根本沒有辦法達成實質的權利平等,因為社會本身的分歧多樣性
事實,會在抽象虛無的分民身份概念被忽視或被宰制,所以提出了「差異」與「多元文化公民身
份」 的 理論。他們認為要正視特別團體與族群的權利問題,因為團體或族群可以「造就一個人」,
各種社會團體的差異性這麼懸殊,若非團體成員就無法充分理解該團體所受到的根本壓迫,特別
是弱勢的群體需求,這正是前段提及鄒族獵人「生存心態」的細膩又重要的差異性。Kymlicka
(1995:6)進一步提出了「弱勢權利」的理論,主張在多元文化的國家當中,要能兼顧因團體差
異而不同的權利,認為對弱勢者的文化應保障其「特殊地位」。他認為特殊弱勢族群應享有三種
權利,即自治權、多元族群權以及特別代表權。這一特殊權利的宣稱,在台灣也曾引發了一般化
公民身份與多元性公民身份的論辯。然而,在傳統文化與國家法律的兩種社會力的夾縫中,已經
扭曲變形的狩獵文化,鄒族獵人將難以建構其合理的公民身份,除非我們的國家法律這樣一套剛
硬體系滲入一些差異與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思維理路。如果從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
本法的立法意旨均宣稱,臺灣應該要走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路徑。現在眼前的問題是,模稜兩可
的多元文化如何定義?進一步的現實問題是,面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習俗,剛性的國家法律該如何
滲入多元文化的詮釋與裁判?這些都是左右原住民族群身份建構的重要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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