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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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人的法律條文就變成從漢民族思維出發,沒有考量原住民的特性,像剛我們所談的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文裡,原先法案的提出就非常明顯。我第一個說,我們原住民族有我們自己的生活方
式,但整場的立法委員幾乎都不認同,他們認為擁有槍,就是擁有凶器,就是有殺傷力,他們認
為,槍有殺傷力就易致人於死。但我們原住民是絕不可能空手去獵山豬,要用到槍,講這個又講
不通的時候,我們原住民族就說明用傳統獵槍,並不把它做一般的獵槍,傳統獵槍是祖先留下來
的,何況我家還有一把槍,如果政府要判定這是非法持有,但這是我的傳統財產,老人家留給我
的財產,為何我的財產權政府要用這種方式來制裁我?認為我犯了刑法?所以從這個角度去看這
件事的時候,就完全就不一樣,也因此在改制條例時,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槍的管理辦法就隨之
訂出。
在法律上如果要考量到原住民的生活習俗和習慣,真的是不容易,我碰到幾個案例,像法官
剛剛所講的「侵占」,尤其在我當主委任內處理的一個案件,阿美族人住在台糖的土地,房子就
在台糖隔壁,土地是台糖的,我們問說為什麼你們會住在這裡?他們說五十年前就都住在這裡,
只是日治時期的台糖公司是把土地拿來種甘蔗,那時台糖就請我們一起種,作長期工人,並且會
給生活費用和居住的地方。但是國民政府來台後,所有產權全部收到中華民國政府,此時,當地
族人的生活沒有改變還是住在那裡,但卻被台糖的人說侵占土地,然後到法院告當地阿美族人侵
占台糖的土地,雖然族人說他們已經住在這裡 50 年,不是侵占,法院請他們拿出證據,但族人
哪裡拿得出證據?口頭說明根本就拿不出地籍、土地所有權狀,過去也沒有,過去只是合作關係.
打官司發現沒證據可以提,並且占有的時間太久,台糖想用民事的無權占有來要求族人拆屋還
地,拆掉地上權建築物,這就出問題了。後來調查結果,在台糖裡面工作的原住民的占地,包括
房屋基地和工作地,將近一百公頃的土地,我就和行政院談,說這個不能夠用司法程序這樣解決,
看能不能由我們編預算買下這塊土地再還給原住民,就只有用這個方法。政府左手的錢到右手,
還是他們的錢,但我們就取得了財產權。這個長期使用的習慣用地,在法律裡沒有辦法規範,自
然在審判的時候很難去裁定與認識這種習慣用法。
今天在這個討論當中,確實我們需要一個傳統習慣法的法律限制,我認為這對原住民的特
性,就是在憲法所謂的肯認多元文化的部份,就如剛剛法官說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我蠻認同
強制辯護是原住民所需要的,因為很多原住民到法官面前就怕了,但是強制辯護的意思,重點是
要幫忙辯護的人,到底認不認識原住民的特性?這個非常重要,他所提供的東西是不是原住民的
想法,這也是一個問題。我蠻肯定今天的報告,但在原住民族特性的認識方面我們還是要共同來
努力,謝謝!
與談人(吳豪人 副教授):
謝謝主持人、還有浦老師,這篇論文完全不像浦老師所說的那樣凌亂,相反它是動人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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