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85
文章,尤其像浦老師說的,這篇文章的可看性,就是他做的田野調查,詳細的去做敘述、記錄,
鄒族做一個獵人文化的民族和原住民族,他們是如何和獵場自然共存千年?從沒有讓獵場遏止。
鄒族獵人的傳統文化智慧,也表現在傳統法律規範上,這點和本場次第一場官大偉老師所說
的泰雅族土地使用,完全是異曲同工不謀而合,我們在這個時候尤其這兩天,有很多實務的例子
,
及法官參與,我是覺得法律系在四年大學 三 年的研究所,都沒有好好的教導原住民的多元文化,
使得我們的法律變成剛性、僵硬、愚蠢,現在還有人說台灣不是一國兩制,台灣一直以來都是一
國兩制啊!什麼時候沒有?我們難道還執著於 19 世紀的一國家一主權的想法?不然我國為何要
簽訂兩公約,台灣已經是很現代的國家,有很多法律讓渡給國際組織了。我們這種法律在台灣適
用時間很短,相對的要面對在這裡的剛性行政或律法,我認為現在唯一可能的救贖方法,是司法,
尤其是實務判決。在這篇論文一開始,浦老師就舉此例說,93 年度林務局的計劃,在 80 年代以
前純粹沒有開發新興國家,原住民當然是殖民地,80、90 年代之前沒有一條法律和原住民有關,
全都是行政命令,那個時代就是拼命想要同化,要不然就是隔離,但是慢慢有所謂民主化、進步
化之後呢?有些新興的思想,環保、動物保育、永續經營、生態保護等進入到行政體系,理論上
這是可喜的現象,但是實際上又變成我們剛才所提到的─超限利用設計。
現在好像很可喜,我們現在想說要鼓舞狩獵文化,但管理者的治理,由上而下的角度認為,
如要發揮狩獵文化並且要同時顧慮到這麼多東西,文章第 2 頁就談到要以社區經營的精神來輔
導,可以動輒產業、生態旅遊活動、降低對自然資源消耗性使用,運用獲得的野生動物樣本,還
要進行遺傳多樣性族群學術上使用,還要加上巡山管理取締導向合法規範,有的沒有講了一大
堆,傳統文化多樣性族群的監測、旅遊活動、國家法律,全都要這個狩獵文化族群來承擔。當然
這是荒唐的事情,而且我們知道林務局本來就跟我們原住民是死對頭,針鋒相對膠著的事最多,
但其實也互相最了解對方,反而制定的高層人員比較搞不清楚。
既然如此,林務局事實上是承認,列出這個東西林務局認為是可行的,不然以鄒族為例,林
務局幫鄒族的狩獵文化背書,狩獵文化可以達到這麼多效果,不是這樣嗎?那如果是這樣,再回
頭看林務局的觀點,如果是正確的話,就要問我們最高法院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是普通法,森林
法水土保持法反而是特別法?把原住民普通法讓位給特別法。正好相反啊!因為原基法的精神就
是狩獵文化的精神,狩獵文化可以包含這麼多的目的,可以落實他們傳統的方式。現在你這種森
林水保法所想像的超限利用,這些都被一一證明這個不存在,所以這種情形,順位上把原基法當
成一個普通法,是大錯特錯的想法。在這個地方,因為我們長期關注原住民的權利朋友,比如說
最近 20 年來看,我們越來越憂心,剛剛講過說原基法訂出來後,沒有任何的子法可以出原民會
立法,你想要怪罪原民會,但去原民會接觸就知道,原民會在行政院是最可憐的,在行政院沒有
人把原民會當對手,所以行政大概都是無可奈何。即使在立法上也沒有用,原住民立委就只有六
個人啊!如果說一個族群有六個委員的話,而且這裡面還要保證,我雖是原住民,但我更是忠誠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