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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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甚至去看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根本就連法律層次要放在什麼地方?既不是法律 也 不是法
                   規,更不是命令,就是一個政府的政策。政府隨便頒布一個行動綱領,就可以說你必須做,他的

                   依據在哪邊?沒有啊!換言之,超限利用所謂只要宜林地就不可以種植農林牧,這個定義我認為

                   已經超出法律的授權,根本沒有清楚的定義,因為它完全剝奪了財產權的空間,更不用講原住民

                   基本法裡強調原住民保留地,一定要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習慣,這個基本法的規定,它位階當然
                   是所謂的憲法,原住民生活的基本的憲法,任何法律規定你可以訂得比它寬,如果訂得比它嚴而

                   侵害它的話,就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如果法院都無法理解把原住民基本法放在前面,說實在話 ,

                   僅從法位階理解這些情況就可以得到根本是違法的處罰,但問題來了,律師們去上訴一樣被駁

                   回,用兩頁判決直接駁回,大家知道若六萬以上四十萬以下就是簡易判決,簡易判決上訴到最高
                   行政的時候,必須要有重要法律上的意義,最高行政才可以接受許可審查,這個案子才可以辨論,

                   但我每次從沒有看過最高行接受辯論。

                       因為時間的問題,其實律師寫了好多的理由,包括原住民基本法位階的問題、定位怎麼定、
                   施行細則可以超出法律的命令?超限空間的使用難道沒有超過比例原則?因為法院根本沒有做

                   出那地方的考量。甚至所謂的專業的判斷怎麼判定?他的裁量怎麼做出?依據什麼理由?有沒有

                   在法院經過詰問、鑑定都沒有說明,這難道不是重要法律問題?結果我們最高行政法院總會說,
                   這都是當事人的一己私見,不是法律重大問題,然後就駁回,我每次看到最高行政講這些理由,

                   我還是只有汗顏。

                       我前一陣子藥師法 711 號的解釋宣布藥師法司法違憲,當初那個藥師法一樣有好幾次上訴,

                   有很多理由說要辯論,最高行政法官都說這不是重要的法律問題,結果到大法官認為是重要問題
                   並拿出辯論題討論,最後宣告法律違憲,所以我一直覺得行政法院的法官,要了解行政法的位階

                   關係,這還最低層次,就像剛剛老師們講的,絕不要把一個簡單的問題,那麼簡單脈絡歷史化,

                   只是很機械性的操作法律,結果還操作的荒腔走板。最後我只能說法官們一定要鄭重思考,每一

                   個案件的當事人他的生活,因為可能一個判決就決定他一生的生活,就依你的判決去判決行動,
                   不是說以片斷的瞭解,這樣他後面怎麼過生活日子和社會互動?其實很多都變成法官害的,結果

                   後來就說這些人不能保護,有時候真的很無奈,因為時間問題我不講了,謝謝!

                   主持人(謝亞杰 副處長):


                       是不是請我們報告人和與談人可以再上座?謝謝!那我們現在開放大概兩位提問人好不
                   好?有沒有嘉賓要針對我們剛剛談的那三個部分,請教我們各位老師或是說我們實務界的法官。


                   與會者:

                       各位好,常常聽到原住民針對超限利用或水土保持法有個非常束縛的提問,我再把問題提出

                   來看看法院能幹嘛,他說:水土保持就是水土保持嘛,那應該是這樣,如果說有發現水土流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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