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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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的槍,而不讓他去買一把好一點的槍,這樣甚麼獵物都沒打到是要打甚麼?是要削弱原住民的
意志力的嗎?所以狩獵只准使用自製的前膛槍,而不準用自製的後膛槍,否則這會構成製造或持
有槍砲罪。其實說實在,不只是原住民族,我國對於槍之的管理本身就有問題,包括不是原住民
族所謂漢族的我們,都是源自於槍枝恐懼症。警政署怕的就是拿槍去打人,而不只打動物,曾主
任文章的一個貢獻就是他提到顯然他認為槍枝也要包括後膛槍,光這一點以警大的系主任這樣講
我覺得就非常有影響力。但陳新民大法官再釋字第 669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就提到,其實這就是
所謂槍枝恐懼症,我們就是害怕人民擁有槍枝,所以才會有這麼恐怖的重刑化法律。
可是各位可能知道有的人是可以依據特別的條例去擁有槍枝,像是張榮發就有。那我們的空
氣槍和各式槍枝都放在一塊,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結果
各位如果看到第八條第六項有一個奇怪的條文,他特別針對空氣槍如果情節輕微可以減輕其刑。
奇怪為何只有空氣槍?台灣每次修法就這樣點一點、修一點,因為大法官釋字第 669 號解釋就
說這裡的法定刑太重,因為那是金門酒廠四個員工通通用公務員身分,買來空氣槍因為射不遠,
所以把彈簧改成強力彈簧,我們的製造很簡單,空氣槍你把瓦斯罐換一個大一點的瓦斯罐,他就
變成「製造」。簡單來說,殺傷力超過二十焦耳,剛剛曾主任另一個貢獻就是他呼籲大家各界應
該坐下來討論,以殺傷力作為管制,這其實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制訂以來從來沒有討論過
的。
我們現在的司法實務,都用秘書長八十一年的那個函,司法院秘書長憑甚麼解釋這個東西?
他解釋說二十焦耳,或是二十四焦耳穿透豬皮就有殺傷力。所以我常常在想如果前膛槍打過二十
焦耳怎麼辦?那不是也有殺傷力嗎?那我就是要用刑法來規範的槍枝。於是這樣五年的徒刑,就
算減一半還是有兩年半,所以這四個員工就通通必須去觀且喪失公務員身分。所以釋字第 669
號就說,沒有針對情節輕微去訂,這是違憲的法律。所以警政署就只改空氣槍,你沒說到獵槍,
我就不動獵槍。我們臺灣的法律就是每次都這樣修的,導致一塌糊塗,亂七八糟。
那我想請問的是到底甚麼叫獵槍?我其實對整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都搞不懂,剛剛其實
有提到我們所謂的衝鋒槍,甚麼甚麼槍,他其是都是針對制式給的名稱,但如果不是制式的呢?
獵槍明明就有自製的。所以我認為要從功能取向去解決,而不是從結構取向,你怎麼說結構上這
個叫獵槍,那個不叫獵槍,手槍就不能打獵嗎?剛剛講的四個員工就是用空氣槍去打獵,他們打
鳥,打獵用的空氣槍也可以叫做空氣獵槍,那不就是獵槍嗎?所以可以用空氣槍打獵?可以阿!
這是很簡單的比擬。我們說兇刀,甚麼是兇刀,就是行兇用的刀。就是他的功能是用來行兇。所
以今天你拿水果刀來行兇,我們不會叫他水果刀,而會叫他兇刀。那你說今天這把刀就不是水果
刀嗎?這不是很奇怪的分類。
我回到 102 年 5093 號判決,這個判決其實最大的關鍵,就是他已經說清楚不管前膛槍、後
膛槍,都應該包括在裡面,都是原住民族可以自製的獵槍。然後另外一個,就是張法官剛剛講到
的就是把子彈也加進去。其實,警政署的函釋一直沒有子彈,就是他一直認為前膛槍裝的是填充
物,所以他死也不會講到子彈,因為他的子彈就是制式有彈頭的子彈,所以當然不會規定子彈。
可是我們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是槍跟彈分開處罰的,他的處罰條文就是不同。
這個判決我一直認有兩個很大的問題,這個判決確實有很大的貢獻,但是這個判決大家有
看出他行言詞辯論的內容嗎?各位可以看一下,這是被告上訴的判決,被告他上訴的理由通通沒
寫,最高檢察署的理由也都沒寫,最高法院通通在自說自話,言詞辯論的判決到目前為止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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