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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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時他有找過原住民任何一族的人通通坐下來討論我們怎麼定獵槍嗎?沒有。所以就違法民主自
                   治。引用撒可努講的「槍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人」,謝謝。

                   主持人:原住民族委員會王瑞盈副處長

                      謝謝錢法官精彩的與談,現在時間已經超過五分鐘,但這個問題又相當有趣。可否徵詢四位
                   發表人和與談人的同意開放一個問題?現場有沒有人要提問?


                   提問人:黃長興先生


                      請問錢法官,現在有一個問題存在,好像警察單位又做錯了。剛剛說槍抓到了之後罰緩,可
                   是我們現在花蓮警察局大概有七百隻包括火龍槍,沒收了就不還給本人,這個合法嗎?謝謝。

                   與談人: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回應

                      我查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關於相關案子,只有高高

                   行和北高行各有一件,都是在處理十字弓,就是認為十字弓違法,但沒有針對槍作處理。關於槍
                   被沒收,我一直覺得警察應該要給一個書面行政處分,再針對沒收的書面行政處分去提起訴願和
                   行政訴訟。我就是認為原住民同胞應該主張這根本是行政法,應該要給書面的行政處分,讓我們

                   去打行政訴願、行政訴訟。從來都不是刑法。建議檢察官應該直接做不起訴處分,就算起訴了法
                   官直接判公訴不受理。來到行政法院,法官會把法律體系做的很清楚,超出法律授權的法律也是
                   行政法院法官都會有的基本觀念,而不要透過刑事庭法官。我們已經弄錯十四年,該回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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