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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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
(三)參加人在諮詢過程中,前後總共召開 9 次協商會議,在召開
諮商會議之前有針對受災戶作問卷調查,收回問卷有 40 戶,有 36 戶贊
成原部落重建。
(四)離災不離村為第一優先原則,不選擇原告所提之土地,係因
該段土地經內政部營建署評估,僅適合作臨時性中繼屋而不適合作永久
性基地,且其基地面積有所不足。況且現在的基地係在同一部落、同一
村落,相隔不到 50 至 100 公尺。
肆、爭點
一、所謂「集體遷建、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等原則」是否僅為行
政機關之便宜措施,而非有必要?另本件徵收處分是否有違反莫
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
配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二、系爭土地之徵收及永久屋之開發建築,是否因未獲得部落會議通
過,而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及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故徵收程序不合法?
三、本件徵收是否與經社文公約之精神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2 條
之規定相違背?
伍、法院見解
一、關於「爭點一」
查金峰鄉各村,各由不同原住民族部落組成,並各有生活及文化領
域。而莫拉克颱風發生後,災民於劫難倖存之際,因房屋倒塌或受嚴重
毀損,……甚或流離失所,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精神之安寧均陷
於重大危懼,基本生活之維持有難以為繼之虞,國家負有以迅速及實效
之執行,照護安置災民之義務。……是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
會、台東縣政府、原民會及被告等本於重建條例第 2 條之精神,就嘉蘭
部落原住民災民原部落之重建,秉持落實土地情感、原鄉生計重建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