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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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念,以離災不離村,避免造成部落間之衝突等原則,於會同專家勘查多
處土地後,擇定系爭土地為災民永久屋設置地點,對原告而言,雖留下
遺憾,惟乃原告為公益而接納同部落族人之特別犧牲,此犧牲應由徵收
之補償予以填補,從而,被告於盡其各種考量後,為達照護安置災民之
目的,所為系爭徵收處分,縱非圓滿,然難謂違法。
二、關於「爭點二」
經查,嘉蘭部落受災戶成立「莫拉克水災自救重建委員會」,強烈
表達以原部落為依歸聚集及維持部落整體性之意願;是以系爭永久屋安
置地點之擇定,先後由金峰鄉公所召開多次選址說明暨協調會等,…自
救會對於地點的選定並無太多歧見,…嗣金峰鄉公所向受災戶作問卷調
查結果,絕大多數贊成於嘉蘭村原部落(即新富社區東西兩側永久屋)
重建,可見災民離災不離村之意願強烈。
再查,原民會函表示:……有關本案臺東縣政府為安置莫拉克颱風
災民興建永久屋住宅,基地之勘選業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
委員會及臺東縣政府多次諮詢災民意願,尚符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規定之精神。……況且,受災戶對系爭永久屋之安置地點及興
建,雖於金峰鄉公所或台東縣政府諮詢其重建意見時曾有表意,惟之後
已未對此安置地點有所異議。
三、關於「爭點三」
進行重建條例第 20 條規定之安置措施及土地取得時,雖應併同考
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規定,惟其意在追求安全效率的同
時,兼顧人本生活及文化、社區參與及環保等,然非謂依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從事土地徵收安置災民時,若未得徵收原住民族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時即不得為之。換言之,在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之規範基礎
下,對於依據此規定徵收安置災民之土地時,除應落實原住民之程序參
與外,並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應取得原住民
族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從事土地徵收及開發規定之適用,應為當然之
解釋。次按「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乃原民會為協助原住民族部落協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