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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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三、兩造於更審之補充主張
原告:無
被告:
系爭土地是被告丁、戊之父親高○營於 62 年間,向原告甲之父古
○明購買的,用來建系爭房屋,經營「○○商號」雜貨店,因雙方都是
原住民依習慣並沒有立書面契約,然購買時曾經確認過買賣標的之位
置、範圍及面積,且系爭土地為原告甲之父古○明及乙之父林○利所共
有,當時古○明及林○利二人已有將系爭土地一分為二,彼此各據一方
之默契,故系爭土地迄今雖未辦理分割,兩造共三戶人家 30 餘年來仍
得長期毗鄰而居,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相安無事。
證人古○生為擔任教會牧師之神職人員,在地方上素孚眾望,不可
能褻瀆神職而為虛偽不實之陳述。又古○生於 62 年間先父高○營向古
○明購地之際,自軍中退伍未久,賦閒在家,高○營於前往古○明家途
中,遂順道邀約古○生同行,並非刻意找古○生為買賣見證人,況其證
詞是否可採,尚與年紀大小無涉,故原審以古○生當時年紀尚輕為由,
認其證詞為不可採,尚有未洽。
高○營於 81 年去世後,系爭土地所有權及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由被告丁、戊及母親范○香繼承,嗣范○香於 93 年 10 月 27 日去世
時,再由被告等人繼承,被告是基於買賣和繼承關係,占有系爭房屋和
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並無理由。
陸、法院見解
[一審法院]
買賣土地乃重要交易,縱使未立買賣契約書及交付價金之收據,通
常也會邀請親友在場見證,以求慎重,高○營於 62 年間,已近 40 歲之
人,古○生當時年方 23 歲,高○營前往洽談不動產買賣事宜,未邀請
較有社會經驗且較為親近之家人、朋友在場見證,卻找較自己年幼甚多
之鄰居陪同,並於第一次洽商買賣事宜,就直接攜帶 2 萬元現金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