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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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伍、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


                  緣民國 76 年間,原告甲之父古○明(已歿)因和被告丁、戊之父
              高○營(已歿)是好朋友,古○明將系爭土地借給高○營,同意其建造
              系爭房屋為經商使用,並約定高○營去世時,即應返還系爭土地予古○
              明,嗣高○營去世後,原告甲向高○營之妻范○香請求返還,因范○香
              年邁體弱,靠經商維生,故協議後,原告甲同意續借,惟范○香於 93

              年 10 月間病逝,原告甲要收回土地,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 94 年 1 月 10
              日前自行拆屋還地,詎期限已屆至,被告仍然沒有拆屋,還繼續經營商
              店,原告甲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共有人,爰依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擇一請求被告拆屋還

              地。
                   1.  被告主張

                  系爭土地是被告戊之父親高○營於 62 年間,向原告甲之父古○明
              購買的,用來建系爭房屋,經營「○○商號」雜貨店,系爭房屋是沒有
              為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高○營於 81 年去世後,系爭土地所有權及房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由被告戊之母親范○香單獨繼承,嗣范○香於 93

              年 10 月 27 日去世時,再由被告等人繼承,被告是基於買賣和繼承關
              係,占有系爭房屋和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兩造於二審之補充主張

                (一)上訴人:無
                (二)被上訴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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