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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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三 太魯閣族土地買賣之習慣效力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花簡更字第 1 號民事簡易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度花簡字第 78 號民事簡易判決
案由 拆屋還地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丁、戊、辛、庚、丙 被告 上訴人
乙、甲 原告 被上訴人
關鍵詞 口頭約定、以物易物、習慣
壹、案例事實
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林○利、古○明分別共有,被告戊之父親高○
營於其上興建房屋使用,原告乙認系爭土地係古○明出借給高○營,原
告繼承系爭土地後,續借予被告戊之母親范○香,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
94 年 1 月 10 日前自行拆屋還地,詎期限已屆至,被告仍然沒有拆屋,
還繼續經營商店,原告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人,爰依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擇一
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被告則認,系爭土地為被告之父高○營於 62 年間
所購買,系爭房屋是沒有為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高○營於 81 年去世
後,系爭土地所有權及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由被告戊之母親范○香單
獨繼承,再由被告等人繼承,被告是基於買賣和繼承關係,占有系爭房
屋和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並無理由。
貳、法律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