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5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三  太魯閣族土地買賣之習慣效力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花簡更字第 1 號民事簡易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度花簡字第 78 號民事簡易判決


                案由  拆屋還地

                當事人

                                      審  級         第一審              第二審
                    身  分
                    丁、戊、辛、庚、丙                       被告              上訴人
                    乙、甲                             原告             被上訴人


                關鍵詞  口頭約定、以物易物、習慣


              壹、案例事實


                  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林○利、古○明分別共有,被告戊之父親高○
              營於其上興建房屋使用,原告乙認系爭土地係古○明出借給高○營,原
              告繼承系爭土地後,續借予被告戊之母親范○香,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
              94 年 1 月 10 日前自行拆屋還地,詎期限已屆至,被告仍然沒有拆屋,
              還繼續經營商店,原告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人,爰依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擇一

              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被告則認,系爭土地為被告之父高○營於 62 年間
              所購買,系爭房屋是沒有為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高○營於 81 年去世
              後,系爭土地所有權及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由被告戊之母親范○香單
              獨繼承,再由被告等人繼承,被告是基於買賣和繼承關係,占有系爭房
              屋和土地,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並無理由。

              貳、法律關係圖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