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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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地之權利,尚不受影響。
柒、評析
本案係在審究原、被告間之土地權原,何者具法律保障之地位與利
益。原告甲主張其權利係繼承其父古○明之所有權而來。被告則以其權
利原係由其父高○營與原告甲之父古○明間之買賣,嗣由被告等因繼承
關係占有系爭房屋和土地。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第一審與更審之見解差異。第一審之判決見
解,主要係以買賣土地乃重要交易,未有契約書之簽立,又以現金在現
場完成交易,與常情有違;復以,縱使未立買賣契約書及交付價金之收
據,通常也會邀請親友在場見證,以求慎重。惟被告之父卻未邀請較有
社會經驗且較為親近之家人、朋友在場見證,且未就土地面積、坐落位
置先予測量或標記云云,均與常理不符,而認被告所辯有權占有系爭土
地即屬無據。
上述判決內容所顯示者,不意外的突顯出族群差異間的文化優勢,
審理法院以其所理解的「常情」、「常理」,用在解釋民國(下同)60 年
代尚未完全落實法治國原則的部落社會生活,卻冀能「發現」審理法院
所以為的真實。尤其是在對比原住民族地方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益
徵顯示民法上對於法律行為所確立的一般原則,亦即: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內容 1. 權利主體(當事人) 1. 當事人之行為能力
2. 標的(內容) 2. 標的可能、確定、適法
3. 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健全
特別是在法律行為「標的」之討論上,原則上,法律行為若無「標
的」可言,就無法判斷其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標的之「可能」、「確
定」、「適法」,則為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此亦係第一審法院排除
被告所提抗辯內容的主要理由之一。不過,經由更審法院的證據調查,
確實顯示出現行民法規範內容與原住民族部落生活之習慣規範存在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