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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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參、訴訟歷程及結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被告應拆
(鏟)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原告與共有人全體;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 8 月 3 日起
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除
確定部分外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肆、爭點
1. 系爭讓渡契約是否為真正?被告可否以系爭讓渡契約對原告主張有
權占有?
2. 原告與卓○雄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無效?
3.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違反禁反言、誠信原則?
4. 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
無理由?
伍、當事人(原住民)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原告主張
系爭土地面積 16,010 平方公尺,為原住民保留地,原告於 102 年 3
月 8 日買受系爭土地,並於同年 9 月 2 日辦理登記完畢,原告為系爭土
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 16010 分之 15511。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興建
工寮及種植水蜜桃等果樹,爰依民法第 821 條、第 767 條規定,請求被
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上開地上物,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