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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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買之價金證明,然而,證人白○義證稱:系爭土地是原告父親的,但原
告的父親沒有認領原告,系爭土地無法由原告繼承,所以最後辦理繼承
的時候,同意此筆土地由卓○雄繼承,辦理完畢後,再由卓秋雄將土地
還給原告等語,核與證人卓○雄證稱:系爭地本來是我爸爸卓○登的,
我爸爸過世後給卓○輝繼承,卓○輝過世後,就由我媽媽卓○世繼承,
我媽媽臨終前交代我,先登記給我,我再轉給原告,因為原告是卓○輝
的兒子等語大致相符,堪認原告與卓○雄間就系爭土地縱無成立買賣契
約之真意,然就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言,原告與卓○雄間確實有所有
權讓與之合意,難認該物權行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之情形,是
原告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並無名實不符之處,被告抗辯原告並非
所有權人等語,難認有據。
本件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被告不得以系爭讓渡契約對原
告主張有權占有,已如前述,又被告固抗辯可依法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
權等語。然查,被告所稱取得系爭土地之承租權應係指向行政機關取得
承租權之意思,而系爭土地並非國有土地,乃為原告與黃○明共有,有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且被告迄今並未就系爭土地取得任何權
利。是以,被告所辯無從作為對原告為有權占有之理由。此外,被告復
未能證明其有其他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利,則被告抗辯有權占有系爭
土地,應不可採。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鐵皮造建物、帆布覆
蓋建物、不銹鋼水塔等拆除與面積 8,023 平方公尺之水蜜桃及李子等地
上物鏟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與共有人全體,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 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無權占有使用他人所有之土地,可獲得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他人因此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社會通常之觀
念(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判例參照)。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
地,已如前述,其占有土地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則原告依據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自屬有據。
按所謂誠信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