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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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提起本件訴訟有何權利濫用之情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有據。
綜上所述,被告無權占用原告與他人共有之系爭土地,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鐵皮造建物、帆布覆蓋建物、不銹鋼水塔等
拆除與面積 8,023 平方公尺之水蜜桃及李子等地上物鏟除,並將上開土
地返還原告與共有人全體及給付原告 22,671 元及自 103 年 12 月 26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暨自 103 年 8 月 3 日起至返
還上開土地之日,按月給付原告 2,061 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於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審法院]
被上訴人雖主張讓渡書第一頁,讓渡人「卓○登」及「卓○輝」及
該讓渡書內容之書寫字跡,顯屬同一人所書寫,然上訴人於原審嗣後再
另行提出讓渡書第二頁,其上竟重複有「卓○登」及「卓○輝」之簽名
字跡,此已有違契約書寫簽訂之經驗法則,且讓渡書第一頁之讓渡人之
地址係書寫為「仁愛鄉精英村○○36 號」,然該讓渡書第二頁之地址又
記載為「仁愛鄉精英村○鄰○○巷 36 號」,不僅非屬同一份之文書,且
第二頁關於人名部分之字跡,顯亦係出於同一人之手,均難認無疑?況
再細閱該讓渡書第二頁,於「卓○雄」字跡旁邊,並無任何「卓○雄」
之蓋印或手印,顯然卓○雄當不知有該讓渡書,甚或契約書之存在云
云。然依證人林○耑於原審證述:讓渡書的內容是我寫的,名字及印章
都是他們自己寫自己蓋的。我只有跟卓○登接觸,沒有與其他人接觸。
讓渡書第二頁,卓○雄、卓○里、卓○吉為何沒有蓋章指印,名字是誰
寫的我也不清楚。讓渡書的第一頁已經就契約的內容、當事人簽名及日
期全部記載完畢,為何還有第二頁其他人簽名按指印?那是卓○登怕他
們的兄弟姐妹反對,所以他們自己蓋的,後來才多出這一頁。三、四十
年前的事情我記不清楚了等語。足以證明讓渡書的第一頁已經就契約的
內容、當事人簽名及日期全部記載完畢,完成契約內容。如果上訴人欲
偽造讓渡書,當無畫蛇添足於原審再提出讓渡書第二頁,自陷於不利之
理,故證人林○耑所證讓渡書應屬真實,讓渡書後面(第二頁)要附其
他人的簽名是因為地主的家屬都有同意,所以要讓他們蓋章,當時的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