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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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在地邵族居民對於都市計畫變更的相關程序,自有參
與的利益,要無可疑。
系爭 BOT 案的甄審程序,同樣也影響到在地邵族居民的權利。由《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參與公共建設的申請人在提出申
請時,除了資格文件以外,還必須備妥「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
畫」等資料。土地如何被使用、申請人擬定以何種方式、多久期程來興建公共建
設,以及興建完成後,申請人擬定的營業模式,乃置於整個計畫中民間與政府的
角色分配或協力關係等,在在都攸關在地居民的生存與發展。基此,在地邵族居
民除了參與系爭 BOT 案的環評程序以外,針對都市計畫變更的程序、系爭 BOT
案的甄審程序等,當然也應該要有一定的參與甚至同意權利才是。
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公共建
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
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
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
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
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土地開發行
為所涉及的相關計畫中,都市計畫或區域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的變更、促進民間
參與建設法所規定的用地取得乃至於甄審程序,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等,可說
是一系列有機的發展,彼此環環相扣,對於在地居民而言,重要性可說是無分軒
輊。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地邵族居民接受諮詢並同意或參與的權利,沒有理由認
為只有在環評程序開始之後才浮現;從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開始計畫都市計
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變更,開始設想日月潭需要有多少的觀光飯店等整體國
土開發議題的階段開始,就應時時使在地邵族居民保持「知情」的狀態,才能符
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 32 條第 2
款的規範上要求。更何況,都市計畫的變更,會影響到 BOT 案用地取得及其計
畫框架;BOT 案的甄審結果,也當然與申請人從事土地開發行為的規模及強度
等因素有所連動。倘若認為只有在進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後, 在地居民才有接
受諮詢並同意或參與的權利,不啻為將該等權利框定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的甄審事件或都市計畫變更結果的範圍內。這種解釋態度,與尊重原住民接受諮
詢並同意或參與權利的基礎,是來自於原住民自決權利的結果,恰巧背道而馳。
假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關於原住民就涉己事項所享有的接
受諮詢並同意或參與的權利,只有在進入環評階段後才能行使,將會使環評程序
的負荷超載。原先應該透過都市或區域計畫變更程序或促進民間參與建設法的甄
審等相關程序處理的都市或區域計畫議題、土地分區管制議題,乃至於 BOT 等
政府民間協力模式正當性或可行性等議題,都將被迫轉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可
是,環評委員的專業來源再多元、程序再嚴謹,是否可充分涵容這些不同面向、
不同層次的議題?令人懷疑。觀察許多針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的個案,雖然
是以環評主管機關作為被告,但其救濟意旨,幾乎都是針對主導或核定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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