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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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行政機關。例如自 2003 年開始,耗時近 10 年始告完成的天花湖水庫興建
案的環評結論,經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於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在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理程序中,原告的主張重心之一即在於:參加人
(主導水庫興建的經濟部水利署)並未充分告知該鄉鄉民在苗栗縣境內興建第 6
個水庫的理由之上 。純從訴訟法觀點論,在訴訟程序中,將攻擊目標放在參加
人身上固然不智,但這也突顯出原告的無奈:原告或苗栗縣公館鄉鄉民開始有機
會瞭解並反對水庫興建案時,已經進入環評程序,導致鄉民們在未能完全卸除對
於「離槽水庫」興建工法對於環境潛在危害的情況下,只能在環評程序及其後所
衍生的行政救濟程序中,繼續找機會要求經濟部水利署負起其資訊提供等義務。
經濟部水利署在天花湖水庫中所扮演的角色,與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在
系爭 BOT 案中所扮演者,竟然有若干相像之處。在地邵族居民在環評程序及其
後的行政救濟程序中所遭遇的挫折,有部分也可以說是來自於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在計畫開發向山之初,沒有適切發揮其政策說服的功能。根據媒體的報導:
邵族民族議會、邵族文化協會以及邵族族群委員會在系爭 BOT 案的環評會後,
發表了「日管處要為邵族抵制向山 BOT 案負最大責任」聲明,聲明稿指出:「此
案討論之初,因日管處未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與邵族溝通,逕行通過、招商,
簽約後也不聞不問,將責任推給開發單位,未善盡其做為主辦方與法律規範之職
責」 ,正印證了本文的想法。系爭 BOT 案土地開發地點所在的向山,長期以來
乃是台電公司填堆廢土的所在地,然而,在該等開發地點從「電力事業用地」變
更為觀光旅館用途時,在地邵族居民居然沒有任何表示意見的機會,好讓其祖墳
有機會依其族人的意志更為妥善地維護。嗣後在進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
甄審階段時,在地邵族居民也不曾有機會表示對其傳統領域將成為觀光旅館的看
法。特別是:在觀光資源幾乎能以被剝削利用來形容的日月潭周邊,以 BOT 的
形式,讓民間業者取得甄審資格,從事觀光旅館的開發,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何在?
更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相關機關對於在地邵族
居民於都市計畫變更及 BOT 用地取得與甄審等程序參與不足未見反省的情況下,
環保署及行政院不但不思索讓在地邵族居民的「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權利儘
可能在環評程序中獲得滿足,反而盡其所能地為前揭原住民權利的行使設下種種
障礙。就如同前面已經提過的,早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未滿一年之際,「邵
族民族議會」就已經成立了 。即便其組成方式未必充分滿足原住民族基本法關
於「部落會議」的要求,但重點在於邵族原住民已經建立起自己的決策模式,並
且願意以這項決策模式對外發聲,主管機關何德何能對抗邵族原住民的自決權利,
質疑民族議會的代表性?另外,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系爭 BOT 案為環評結論通
過所附加的條件,理由乃是在於當原住民族委員會劃定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前,
系爭 BOT 案的開發土地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尚非無疑。然而,行政
機關認定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程序上的稽延,何以能反過來作為原住民族主張
自己傳統領域存在的理由?當邵族民族議會站出來主張權利時,就代表邵族原住
民已主張向山一帶是其傳統領域所在範圍之內。如果在地邵族居民接受諮詢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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