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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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

                                                                      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
                                                                     現有保留地多沿用日治時期所規劃之地
                                                                      區為主,乃為箝制原住民活動,藉此掠
                                                                      奪保留地以外之山林資源而設與原住民
                                                                      實際所需有相當大的落差。
                                                                       近來增劃編,多遷就原住民現居地,在
                                                                       行政上較為便利,但能否符合原住民之
                                                                       文化傳統習性?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原住民可以取得的權利

                   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建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牧地、工商用地准予取得經營租賃權(九年換
                     約一次)。
                     雜、池、溜地等土地准予取得無償使用權(十
                     年換約一次)。
                     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廠、觀光遊憩、工業資源
                     之開發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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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非原住民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嗎?
                                                                   合法租用及
                   原則不可以
                   例外:                                            設定地上權
                       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
                       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
                       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
                       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
                       發利用。
                       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已經租
                       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
                       繼續承租。
                       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可以租用依
                       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
                       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時可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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