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4

2
                 文以來 ,與原住民相關的權利議題討論不僅內容與研究角度日益豐富,並逐漸受到
                 各界重視。不過,在相關議題中,與原住民生活空間與活動範圍息息相關的土地問
                 題,尤其是原住民保留地之各種探討研究,倒是從來不曾在原住民研究中缺席,也
                                                                                              3
                 一直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不論是地政面向、管理面向或是制度變遷面向 。然而,
                 在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受到如此重大與長期研究之情況下,現實上,在國家長期以來,
                 近乎單方以自我價值判斷與決定之方式,建立此等法制度之情況下,原住民本身,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甚至原住民與國家機關之間,如何試圖並如何踐行主張自
                 身之權益保護,甚至產生爭議時如何透過行政救濟之司法途徑試圖獲得解決,這樣
                 角度的法學研究卻相對少見。
                      由於政治權力部門(立法權與行政權)建構框架與細節制度後,該制度究竟如
                 何被實踐,並且對人民實際產生如何之影響,若疏漏對於另一重要權力部門,但通
                 常是較不具備政治性之司法權運作進行觀察與探究,恐怕無法確實掌握現實之完整
                 風貌,而有缺漏之嫌;尤其是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在國家建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後,
                 除了透過政治運作、社會運動以修法方式,要求國家或其他公權力機關保護自己之
                 權利外,自然也可能曾經在已經建立的法制框架下,透過司法途徑試圖主張並捍衛
                 自己之權利。由於本文主要關注國家在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中扮演之角色與採取之態
                 度,因此對於相關司法救濟途徑之觀察,將聚焦於行政救濟之範疇,亦即行政訴訟
                             4
                 判決之檢視 ,以探究我國原住民保留地法制中國家角色與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之現實
                 發展狀況。
                      然而,進入行政訴訟判決之分析前,仍然必須以先前豐富累積之相關原住民保
                 留地研究為基礎,因為我國以往迄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架構之形成歷程,深刻
                 影響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在行政訴訟中所得爭取之權利內容與範圍。更由於在文獻探
                 討的過程中,本文發現,我國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大量承襲自日本政府殖
                 民統治時期之制度,制度之沿襲是否代表此等「殖民-被殖民」之關係與思維,目
                 前仍然以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方式存在於我國?!相關之行政救濟決定與判決,是
                 否相同地重製此等「殖民-被殖民」的刻板印象與潛在意識?若然,我國在現行與
                 未來的制度上,是否以及如何朝向「去殖民」的方向努力,並可能採取何種制度與
                 方式進行調整,也希望在文章中一併進行探討。

                 2   當時之條文為「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
                 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該條文於之後多次修憲亦歷經多次修正,1994 年調整條次為
                 第 9 條第 7 項,並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
                 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1997 年再調整為第 10 條,除
                 原本之規定外,又增列一款,列於該條之第 9 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
                 及文化。」與第 10 款「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1998 年
                 再改列為第 11 款與第 12 款,其後即未再變動。
                 3
                   官大偉,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挑戰:從一個當代保留地交易的區域研究談起,考古人類學刊,80 期,
                 頁 9,2014 年;辛年豐,保障原住民族尊嚴的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檢討與展望,台灣環境與土地
                 法雜誌,頁 36 。
                 4
                  儘管在現行的行政救濟制度下,訴願被視為行政救濟之一環,而且因為訴願法對於訴願委員會組成
                 之「準司法性」規定,使得訴願成為行政救濟「不可欠缺」之程序。然而,論其本質,訴願委員會具
                 備準司法之性質,仍為行政機關內之組織,與外於行政機關,全然獨立於行政權之司法權-法院,依
                 然不同,因而本文不擬探究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相關機關之訴願決定。另附帶說明,本文在進行初步
                 研究時,曾先搜尋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訴願決定,在該會之網站上
                 (http://law.apc.gov.tw/LawCategoryContentList.aspx?id=16)搜尋到自 200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約 8 年之間,共計 52 則訴願決定,不但案件量顯然不多,也顯現許多與原住民相
                 關之案件,該會並非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因而無權進行訴願審理。因此,若欲完整研究原住民保留
                 地之訴願決定,必須分散搜尋各縣市政府之訴願決定,甚至內政部、農委會等部會。資料蒐集上過於
                 龐大,非本文目前所能處理。



                                                            170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