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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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以下將先以我國原住民保留地之制度形成歷程為始,接續行政法院判決
                 之整理,說明我國目前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實然面,隨後再以其為基礎,配合相關
                 研究,論述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應然面。

                  一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制 度 之 實 然 面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發展之歷程與相關法制之制定與修正,乃為今日行政訴訟所依
                  據之基礎,因為已有相當豐富的資料論述,本文因此只針對法制面之變化進行必要之
                  論述;接著再以相關法制情況,說明本文所整理之行政法院判決。
                  ( 一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制 度 之 沿 革 - 相 關 規 範 法 制 之 變 遷

                       對於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進行歷史探源,可知台灣原住民在 1624 年荷蘭東印
                  度公司、明鄭時期前,對於土地基本上採取傳統的共同共有型態,但自從台灣以外地
                  域之統治者,將其既有制度下之統治組織與人員移入台灣以進行統治,所謂「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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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權」 以不同型態的權力組織介入後,慢慢轉變為兼容個別所有型態。 但最重要
                  的改變,仍然是國家權力機關以統一並強制方式對於原住民居住、活動區域進行法
                  規範之制定與執行,對台灣而言,這樣的時期始於日本統治台灣。因為在日本統治時
                  期前的外來政權,除荷蘭外,基本上是以「土牛番界」將當時未漢化之高山原住民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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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自己的管理範圍外,並且從漢人的觀點認定「番」乃「非人」 。以下因而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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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之 法 規 範
                      日本政府自 1895 年來到台灣時,先將台灣的人群與土地較簡化地區分為兩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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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在「既開地」的「土人」(指在台漢人),以及在「番地」的「番人」 ,並即於
                 當年 10 月 31 日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規定「沒有地券或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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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所有權的山林原野,歸官有」 ,使得高山原住民原先居住生活的土地、山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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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是透過界定「山地」的範圍侷限未歸化原住民之居住活動範圍,同時否定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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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之權利主張資格 。1928 年依據野呂寧於 1926 年提出之「台灣官有林野整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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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報告書」 ,基於保護未歸化原住民之生產權益,頒佈「森林計畫事業規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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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之居住與耕作只能在「准要存置林野」(番人所要地、高砂族所要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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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有 24 萬公頃 。但隨著番人放棄固有文化,其所居地就會編入普通行政區,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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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稱之為「番人」,而視為本島人,番地也跟著改編 ,因此到日本統治末期,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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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縮減為 13 萬 7 千 20 公頃 。
                 2.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
                      以現行依據山坡地保育條例第 37 條為授權條文,由行政院於 1990 年制定公布
                 「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並於 1995 年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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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地域與法文化,台大法學論叢,44 卷 4 期,
                 頁 1643,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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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愛靜,土地資源概論,五南,頁  323,2013  年。
                 7   王泰升,前揭註 4 文,頁 1650-1652。
                 8   王泰升,前揭註 4 文,頁 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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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總督府民政殖產局,台灣林野調查事件報告,1917 年
                 (http://www.ntl.edu.tw/sp.asp?xdurl=MP15AP/BOOK_CP.asp&xItem=15574&ctNode=1427&mp=15)
                 10
                   顏愛靜,前揭註 5 書,頁 324。
                 11
                   辛年豐,前揭註 2 文,頁 37。
                 12   官大偉,前揭註 2 文,頁 13;顏愛靜,前揭註  5  書,頁  325。
                 13
                   顏愛靜,前揭註 5 書,頁 326。
                 14
                   王泰升,前揭註 4 文,頁 1662。
                 15
                   辛年豐,前揭註 2 文,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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