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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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後歷經  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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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條之規範方式僅於  2006  年將原來條文用語之「山胞」修正為「原  住民」,但
                 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卻先於  1995  年即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發
                 佈施行以來已經歷經七次修正。
                      由上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制定過程可知,就時序而言,一方面,  授
                 權母法之一之農業發展條例早在  1973  年即已規範有「山地保留地」,當時行政  院
                 即可以該法作為母法規範相關子法,但卻一直到  1990  年方制定。另方面,1992  年
                 修憲時,已經增列原住民保障條款,並於  1997  年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  應依
                 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  障扶助並
                 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但直至今日,關於原住民保留地,  此一顯然
                 涉及原住民土地之重要權利事項,國家,尤其是立法者,依然未遵守憲法託付之「以
                 法律定之」之憲法義務。同時,在除了原住民以外,關於非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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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權利事項,幾近均以法律明文規範 。由以上二方面之法制實際狀況可知,不但國
                 家機關並未積極對待原住民之土地權利問題,相對於非原住民,原住民仍然受到國
                 家法制不平等之對待。
                      在這樣相對不受重視的行政規範法制實況下,原住民是否得以透過程序保障以
                 實踐自己之實體權利,亦即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如何在行政訴訟上被實際適
                 用,必須進一步觀察行政訴訟之實際情況。
                 (二)  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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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本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為搜尋基礎,針對最高行政法院之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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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著再分別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進行相
                 同全文檢索語詞設定條件之搜尋,分別獲得 122 則、58 則、56 則之案件  結果。逐
                 案檢視此 234 則案件自有研究價值,尤其是案件量與一般所認知之原住  民保留地分
                 布地區並不完全一致-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最新提供之 99  年度原住  民保留地權利
                 分配統計報表,原住民保留地係分佈於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  新竹縣、苗栗縣、
                 台中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  基隆市 13 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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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其中最多的屏東縣佔  25%,次多的台東縣佔  18.4%,其同  受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管轄,其案件量卻不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半數,而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縣
                 市所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全數僅佔  29.6%,不到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地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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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何以訴訟案件量與原住民保留地之比例不符,確實  有必要進行研究探討。但
                 在撰寫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本文考量到會向最高行政法  院提出上訴、再審或抗告者,
                 可先推定是當事人爭取權益的意識較為強烈,或當  事人有較多進行行政救濟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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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論是金錢或時間) ,或案件具備相當重要  性,因此或許可較清楚地凸顯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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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是 1997 年 12 月 9 日、2000 年 4 月 28 日、2002 年 5 月 21 日與 20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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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耕作權之設定為例,非山地保留地之耕作權設定明定於土地法,若發生不動產糾紛,需由不動
                 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委員會之設置與組織由土地法第 34-2 條明文規定。而原住民保留地之
                 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權,規定於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6  條,而其組織設置,更透過
                 再授權之方式,於第  6  條第  2  項再授權由中央主管訂定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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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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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自於該會網站中「102    年度統計報表」,網址:http://www.apc.gov.tw/(201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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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一數字比例從  99  年度到  102  年度有頗大之變化,99  年度之資料顯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管
                 轄地區之原住民土地只佔全國原住民土地之  18.2%,但到了  102  年度卻激增為  29.6%。主要  原因
                 在於花蓮縣之原住民土地從  99  年度之  30081.7  公頃,增加到  31545.139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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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係自  2007  年  8  月  15  日開始,且裁判費採定額制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6.asp),但仍然不免對於財務並不寬裕者造成一定的  訴訟障
                 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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