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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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年度判 上訴人於原住民保留地內設                           魏永樂vs南  原住民間對於耕
                        字第244號 定耕作權登記,嗣並以取得之  投縣仁愛鄉  作權設定之衝突
                        (101年度 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用滿5年取 公所                                    (上訴人之權利
                        判字第409 得上開權利範圍土地之所有權                                        並未因原處分致
                        號)          。嗣後,參加人另以原住民身分                                  受侵害)
                                    ,設定耕作權登記,經被上訴人
                                    核准登記在案。惟上訴人認依被
                                    上訴人核准參加人設定耕作權
                                    登記之測量圖顯示,參加人所指
                                    耕作權位置,恰與上訴人原取得
                                    耕作權之耕作位置重覆,請求撤
                                    銷對於參加人之耕作權登記。

                   14.  102  年度  訴外人高有義(嗣更名為高有  鄭鎔庄、鄭  原住民間之土地
                        裁字第         儀)對系爭原住民保留地先登  家來、鄭家 權利登記爭執
                        417  號      記為耕作權人,並於耕作權登  富、鄭家貴 (上訴人雖主張
                                    記滿  10  年後,登記為土地所  、鄭瑞玉、 高有義曾將土地
                                    有權人。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  鄭瑞惠、鄭 耕作權讓與鄭德
                                    及其上建物自  49  年間創立新                 瑞美vs  花蓮      輝,此部分應向
                                    址,一直為其先父鄭德輝及家                     縣秀林鄉公         民事法院訴請判
                                    屬持續使用並繳納稅捐,請求                     所             決,如經獲得勝
                                    將系爭土地更正登記為鄭德                                    訴判決,始得據
                                    輝所使用,被上訴人否准其申                                   以向地政機關辦
                                    請                                               理移轉登記)

                   15.  102  年度  原住民保留地經被上訴人公                         趙春霞、趙  原住民間之土地
                        裁字第         告收回改配後,現地上權人即  俊光  vs  南  權利登記爭執
                        216  號      參加人於85年10月15日提出                   投縣仁愛鄉
                                    地上權申請並准予辦理,上訴  公所
                                    人函請撤銷參加人之地上權
                                    設定登記,被上訴人調處不
                                    成,發函請雙方自循司法途徑
                                    解決,上訴人對此函不服。

                   16.  102年度判 上訴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土                           蘇家宏  vs       原住民保留地之

                        字第48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准許後因  桃園縣政府  使用(100  年度重
                                    原民會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訴字第  6  號民事
                                    訴請塗銷上訴人就系爭土地                                    判決)
                                    之所有權登記,桃園縣政府因
                                    而以先前之准許違法而撤銷

                   17.  101  年度  請求和平鄉博愛村保留地谷                         林子翔vs臺  地上權設定之資
                        裁字第         關山胞土地被山訓部隊進駐                      中市和平區  料
                        2247  號     損失補償清冊,以確認地上權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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