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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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8 年度裁 抗告人主張某交通用地遭訴 甲○○vs 非原住民陳情原
字第 276 外人江志誠自 87 年起違法占 臺東縣海端 住民非法佔用原
號 有,請求依法排除。管理機關 鄉公所 住民保留地
認該土地 92 年 5 月 28 日編
定為交通用地前,即由現使用人
為農作使用,基於尊重原住民
使用土地事實之淵源背景(父
輩以前即開始使用),且無影
響公設設置之前提下,於案地
未作道路用地使用前,類推適
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 8 條規定,同意由現使
用人繼續管耕;爰上所陳,難
謂為違法占用行為。法院認抗
告人之檢舉無公法上請求權。
39. 97 年度裁 原住民主張於62年起開墾完 甲○○vs 原住民保留地中
字第 5382 竣並自行耕作,申請於系爭保 宜蘭縣南澳 的開發行為認定
號(最高 留地設定耕作權登記,被公所 鄉公所 疑義,係合作開
行 96 年 認非原住民經營而拒絕 墾或遭非原住民
度判字第 違法佔用
41
02012號)
40. 97 年度裁 非原住民在未被改編為原住 涂碧珠即萬 非原住民使用原
字第 5175 民保留地前即已經使用該 中砂石行 住民保留地
號(台中高 地,之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vs 臺中縣
等行政法 關合法化程序前,繼續於該現 政府
院 97 年 場從事砂石碎解洗選作業及
度訴字第 砂石買賣經營,因而被撤銷使用
98號) 同意
41. 97 年度裁 原住民申請設定地上權後續 甲○○vs 原住民主張祖傳
字第 5016 申請所有權移轉,但因系爭土 臺東縣大武 土地之權利,但
號(高雄高 地上已存在大鳥活動中心(現 鄉公所 該土地上原住民
等行政法 為大鳥村辦公處)而被拒;嗣 父親建築之房屋
院 97 年 後又被撤銷地上權 53年時已遭查封
度 拍賣,60年登記
訴字第 為原住民保留地
3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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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多次裁判:北高行 94 年訴字第 227 號、最高行 96 年度判字第 2012 號、北高行 96 年訴更
一字第 190 號、最高行 97 年裁字第 53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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