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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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8  年度裁 抗告人主張某交通用地遭訴                          甲○○vs         非原住民陳情原
                        字第  276  外人江志誠自  87  年起違法占  臺東縣海端  住民非法佔用原
                        號           有,請求依法排除。管理機關  鄉公所                              住民保留地
                                    認該土地  92  年  5  月  28  日編
                                    定為交通用地前,即由現使用人
                                    為農作使用,基於尊重原住民
                                    使用土地事實之淵源背景(父
                                    輩以前即開始使用),且無影

                                    響公設設置之前提下,於案地
                                    未作道路用地使用前,類推適
                                    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  8  條規定,同意由現使
                                    用人繼續管耕;爰上所陳,難
                                    謂為違法占用行為。法院認抗
                                    告人之檢舉無公法上請求權。


                   39.  97  年度裁 原住民主張於62年起開墾完                         甲○○vs         原住民保留地中
                        字第  5382 竣並自行耕作,申請於系爭保  宜蘭縣南澳  的開發行為認定
                        號(最高  留地設定耕作權登記,被公所  鄉公所                                    疑義,係合作開
                        行  96  年 認非原住民經營而拒絕                                         墾或遭非原住民
                        度判字第                                                        違法佔用
                                   41
                        02012號)

                   40.  97  年度裁 非原住民在未被改編為原住                          涂碧珠即萬  非原住民使用原
                        字第  5175 民保留地前即已經使用該                          中砂石行          住民保留地
                        號(台中高  地,之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vs  臺中縣
                        等行政法  關合法化程序前,繼續於該現  政府
                        院  97  年 場從事砂石碎解洗選作業及

                        度訴字第  砂石買賣經營,因而被撤銷使用
                        98號)        同意

                   41.  97  年度裁 原住民申請設定地上權後續                          甲○○vs         原住民主張祖傳
                        字第  5016 申請所有權移轉,但因系爭土  臺東縣大武  土地之權利,但
                        號(高雄高  地上已存在大鳥活動中心(現  鄉公所                                   該土地上原住民
                        等行政法  為大鳥村辦公處)而被拒;嗣                                         父親建築之房屋
                        院  97  年 後又被撤銷地上權                                           53年時已遭查封
                        度                                                           拍賣,60年登記
                        訴字第                                                         為原住民保留地
                        381  號)








                 41
                    本案經多次裁判:北高行 94 年訴字第 227 號、最高行 96 年度判字第 2012 號、北高行 96 年訴更
                 一字第 190 號、最高行 97 年裁字第 53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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