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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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0 年度裁 原告申請租用座落苗栗縣泰 家榮農林畜 非原住民對原住
字第 1010 安鄉○○段十號國有原野 業股份有限 民保留地編列之
號 地,但未完成租賃;泰安鄉公 公司 vs 行 爭議
所80年間將系爭土地改編為 政院原住民
原住民保留地,原土地管理機 委員會
關查證原告於系爭土地增編為
原住民保留地前,並無承租
資料,亦無使用之事實,未符
合得以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之
要件,未允許。原告主張改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處分違法
應撤銷。
60. 89 年度判 原告購得 1858 地號之土地 甲○○vs 喪失原住民身分
字第 2884 後,因原告當時嫁予平地人而 桃園縣復興 之原住民使用土
號 喪失原住民身分,僅能租用該 鄉公所 地權利
土地面積 0.03 公頃作為自用
住宅用地,並與被告簽訂「台
灣省山地保留地租賃契約」,
原告之後恢復本籍,並發現該地
號土地電腦資料登載他人
為土地使用權人,請求更正。
61. 87 年度判 原告未經申請核准,於屏東縣 甲○○等 4 不確知是否非原
字第 1501 三地門鄉某某等地號原住民 人 vs 屏東 住民
號 保留地開挖整地,興修道路, 縣政府
案經被告派員會同三地門鄉
公所及德文派出所人員現場
勘查屬實,認有違水土保持法
規定,乃分別各處新台幣六萬
元罰鍰,原告認為僅吊勾廢木
材、清除路面雜,因而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件經過初步整理,又可再針對案件類型,依據不同之類型標準進行更細
緻之分類。
1. 最高行政法院案件類型分析
由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之案件,以下再依據當事人是否為原住民、爭執之權
利內容進行類型區辨。判斷當事人是否為原住民遭遇相當困難,因為法院判決內容
未必顯示當事人之全名,加上判決中極少對於原住民所屬種族、部落進行說明,只
能依據當事人提供之權利爭執事實進行判斷,因此在統計與辨識上或許有誤。關於
爭執權利內容部分,當案件當事人係原住民時,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權利爭議,
主要與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賦予給原住民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
與所有權有關,而爭執之內容多半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各條款之具體適用
與個案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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