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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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6 年度判 甲取得地上權登記後以地上 甲○○vs 原住民間之土地
字第 1981 權人名義,起訴請求訴願人侯 臺中縣政府 爭議。原住民保
號 先幼等返還系爭土地分割後 留地地上權之申
18 地號土地,訴願人請求撤 請案件,應提經
銷上訴人之地上權登記未果 土審會審查,若
後提起訴願,被上訴人撤銷原 土審會未於 1 個
處分並要求另為處分,甲因而 月內審查完畢,
提出訴訟。 則由鄉(鎮、市、
區)公所報請上
級機關核定
48. 最高行 以完成部落環境改善工程為 甲○○vs 非原住民
96 判字 目的,於原住民保留地開採板 屏東縣政府
1818 號 石,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條但
書之規定,免申請土石採取許
可,而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
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僅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公告
劃定區域及採取期間之疑
義。
49. 96年度判 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解除保安林 甲○○、丙 非原住民主張解
字第1132 編訂,系爭保安林係臺灣省 光 ○○vs 行 政 編保安林
號 復前由日據政府公告編 入,依 院農業委
照臺灣接管計畫細要通 則第5 員會
款規定,於光復後仍繼 續承認
其效力,並歷經多次檢 訂結果
,認該保安林之存置仍 有法定
效力與必要。除依森林 法規定
之保安林解除程序予 以解除外
,仍屬森林法規定之 保安林。
上訴人縱主張保安林 解編後得
劃編為原住民保留 地,其仍無
法對該保安林主張 權利,與系
爭土地之關係,即 非森林法第
26條所稱之「直接 利害關係人
」。
50. 96 年度裁 抗告人相對人承租坐落該鄉 松欣有限公 非原住民承租
字第 435 之4筆原住民保留地,再次申 司 vs 屏東
號 請續約時,因當地居民反對, 縣來義鄉公
相對人函復抗告人終止租約 所
收回土地(實為不予續租之意
思表示),為私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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