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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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區分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在案件中爭執的權利類型為進一步之區
                 辨。原住民部分,主要爭執者為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之設定,但其請求的態樣
                 多端,略有:主管機關對其申請設定否准或塗銷而表示不服,主管機關將權利設定
                 給其他原住民而表示不服,請求改配、增編、註記原住民保留地,請求確認登記之
                 權利,尚有超限利用爭議、造林獎勵等。非原住民部分,最大宗者為請求租用原住
                 民保留地,其他類型則較為零星:請求解編、註銷原住民保留地,檢舉原住民非法
                 佔用原住民保留地,主張改編原住民保留地不合法等。



































                                                 圖表  3(本文自製)

                      以上的量化統計資料,可初步確定,截至目前為止,耕作權之設定為原住民在
                 原住民保留地主張權利並進行爭執之大宗,是否表示,目前為止,對於大多數  原住
                 民而言,距離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尚有一段路必須邁進?不過,若  是從原
                 住民族委員會統計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分配統計表進行觀察,在現行原住  民保留地
                 當中,已經由取得所有權者,於  101  年度統計表顯示,係佔所有原住民  保留地之
                 35%,較  99  年度統計表之  34.62%略有成長,但登記耕作權者,則由  3.12%  下降
                 到  3.12%。判決所顯示的權利爭執,似乎無法與現實的權利狀況有明顯之關  連性?
                 究竟,從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整理,是否顯示出我國目前的原住民保  留地政策
                 有如何之制度缺失?以下將再接續進行個別針對判決中法院具體適用  法律涵攝的
                 論理過程進行推敲,以釐清我國原住民保留地法制設計是否繼續複製  對於原住民的
                 「殖民」或「歧視」。

                 二、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應然面
                      (暫略)

                 三、       結論
                      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承襲日本統治時期所建立之制度模型,將所有長久  以
                 來,原住民生活、使用、管理、活動等之領域收編國家所有,再依據國家單方  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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