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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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區分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在案件中爭執的權利類型為進一步之區
辨。原住民部分,主要爭執者為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之設定,但其請求的態樣
多端,略有:主管機關對其申請設定否准或塗銷而表示不服,主管機關將權利設定
給其他原住民而表示不服,請求改配、增編、註記原住民保留地,請求確認登記之
權利,尚有超限利用爭議、造林獎勵等。非原住民部分,最大宗者為請求租用原住
民保留地,其他類型則較為零星:請求解編、註銷原住民保留地,檢舉原住民非法
佔用原住民保留地,主張改編原住民保留地不合法等。
圖表 3(本文自製)
以上的量化統計資料,可初步確定,截至目前為止,耕作權之設定為原住民在
原住民保留地主張權利並進行爭執之大宗,是否表示,目前為止,對於大多數 原住
民而言,距離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尚有一段路必須邁進?不過,若 是從原
住民族委員會統計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分配統計表進行觀察,在現行原住 民保留地
當中,已經由取得所有權者,於 101 年度統計表顯示,係佔所有原住民 保留地之
35%,較 99 年度統計表之 34.62%略有成長,但登記耕作權者,則由 3.12% 下降
到 3.12%。判決所顯示的權利爭執,似乎無法與現實的權利狀況有明顯之關 連性?
究竟,從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整理,是否顯示出我國目前的原住民保 留地政策
有如何之制度缺失?以下將再接續進行個別針對判決中法院具體適用 法律涵攝的
論理過程進行推敲,以釐清我國原住民保留地法制設計是否繼續複製 對於原住民的
「殖民」或「歧視」。
二、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應然面
(暫略)
三、 結論
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承襲日本統治時期所建立之制度模型,將所有長久 以
來,原住民生活、使用、管理、活動等之領域收編國家所有,再依據國家單方 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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