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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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後階段)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後階段)
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制定過程可知,就時序而言,
一方面,授權母法之一之農業發展條例早在1973年即已規範有 由以上二方面之法制實際狀況可知,不但國家機關並未積
「山地保留地」,當時行政院即可以該法作為母法規範相關子 極對待原住民之土地權利問題,相對於非原住民,原住民
法,但卻一直到1990年方制定。 仍然受到國家法制不平等之對待。
另方面,1992年修憲時,已經增列原住民保障條款,並於1997 以耕作權之設定為例,非山地保留地之耕作權設定明定於
年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土地法,若發生不動產糾紛,需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 進行調處,委員會之設置與組織由土地法第34-2條明文規
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但直至今日,關於原住民保留 定。而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職
地,此一顯然涉及原住民土地之重要權利事項,國家,尤其是
立法者,依然未遵守憲法託付之「以法律定之」之憲法義務。 權,規定於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第6條,而其組織設
置,更透過再授權之方式,於第6條第2項再授權由中央主
同時,在除了原住民以外,關於非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土地權 管訂定設置要點。
利事項,幾近均以法律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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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之行政訴訟 1.最高行政法院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概況
搜尋出85則,整理出60則。參論文頁9-23
2.最高行政法院案件類型分析
原住民保留地係分佈最多的屏東縣25%,次多
的台東縣佔18.4%,其同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 (1)當事人為原住民的比例
轄,其案件量卻不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半
數,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縣市所擁有之
原住民保留地全數僅佔29.6%,不到高雄高等行 案件量
政法院管轄地百分之七十。何以訴訟案件量與 40
原住民保留地之比例不符,確實有必要進行研 30
究探討 20 案件量
10
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為分析對象 0
原住民 非原住民 9 無法區辨
8
無法區辨 案件百分比 案件權利類型
3%
14
12
10
案件數 8 6
4
2
0
非原住民 原住民 非原住民
38% 原住民 耕作權 11 3 0
地上權
9
59% 所有權 3 0
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0 13
增編、解編等 4 6
造林獎勵 2 0
超限利用 2 0
其他 11 4 1
10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