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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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原住保留地之司法實踐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
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
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
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
張升星 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0 Ⅸ、Ⅹ)。
2016/04/30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 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
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 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
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 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
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 寬列預算補償之。
另以法律定之(§20)。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
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
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
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
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21)。
授益處分之司法審查密度 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律定性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 基本權之保障或者授益處分之恩給?
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
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
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 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
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
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
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 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 §34)。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原住民基本法與既有法律之衝突?何者優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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