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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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原住保留地之司法實踐                                         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


                                                                   民族語言及文化。
                                                                 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
                                                                   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
                                                                   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
                                          張升星                      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0 Ⅸ、Ⅹ)。
                                        2016/04/30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
               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                             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
                 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                             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
                                                                   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
               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                             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
                 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                             寬列預算補償之。
                 另以法律定之(§20)。                                     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
                                                                   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
                                                                   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
                                                                   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
                                                                   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21)。










                授益處分之司法審查密度                                        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律定性

               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                         基本權之保障或者授益處分之恩給?
                 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
                 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                        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
                 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                         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                        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
                 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
                 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
                 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                         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                        §34)。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 原住民基本法與既有法律之衝突?何者優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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