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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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 土地法禁止私有之規定
作業規範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現地會勘後,應就下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列事項審查之: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
之土地。
(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申請人須與使用人為同一人。但使用人之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經使用人同意者除外。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土地須位於第三點規定之地區,且不屬於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第四點第二項不得增編之土地。 七、瀑布地。
(四)須符合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則或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之規定。 九、名勝古蹟。
土地如屬保安林地而有超限利用違規情形者,仍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增編,接管機關應專案列管輔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導申請人限期改善,以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
(§7)。 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14)。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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