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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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                                     土地法禁止私有之規定
                              作業規範
                                                                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 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現地會勘後,應就下                          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列事項審查之:                                        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
                                                                  之土地。
                (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                                 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二)申請人須與使用人為同一人。但使用人之
                 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經使用人同意者除外。                           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三)土地須位於第三點規定之地區,且不屬於                           五、公共交通道路。
                                                                 六、礦泉地。
                 第四點第二項不得增編之土地。                                  七、瀑布地。
                (四)須符合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                          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則或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之規定。                            九、名勝古蹟。
                土地如屬保安林地而有超限利用違規情形者,仍                          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增編,接管機關應專案列管輔                          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導申請人限期改善,以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定                           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
                 (§7)。                                            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14)。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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