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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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爭議案例與空間計畫法制變革看原住民族土地主權
的實踐進路
(研討會文章,請勿引用)
吳勁毅
國立東華大學東台灣人文與環境研究及社會實踐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摘要
原住民族土地的主權實踐,必須以轉型正義的角度,從恢復固有權利出發,
方不 會陷入殖民政權長期對於土地權利剝奪的慣性思維。歸納近年重大的土地
爭議案 例,原住民土地主權應釐清土地治權、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三個面向,
並以部 落(公法人)為土地集體權利主體的基本單元。
在土地治權部分,原基法第二條第五項揭櫫的傳統領域,為最大的治權範圍,
其 固有權利的恢復,僅需由原民會公告即可,而部落及部落周邊土地若有特別
定義 其範圍的需求,則以傳統領域為框架,在原基法第二條第五項進行釋義,
區分 1. 非飛地部落(在某一地很久的部落),以傳領認定部落最大範圍;2. 飛地
部落(因 為種種因素遷移),以實際認定部落範圍(生活活動範圍)等兩類。傳統領
域不宜以「劃設辦法」等,誤認需取得「傳統領域劃設的法律授權」,實質卻是
國家可對 於固有權利進行「審查與核定」,造成土地主權的限縮。
而涉及部落同意權行使的爭議案件顯示,原基法第 21 條仍有不足之處,應
進一 步確立「非經部落同意者,該行政行為不生效力」的明確法律效力,同時,
行政行為之程序設有審議組織者,相關部落代表應為該審議組織當然成員。透過
傳統 領域的治權,涵蓋區內所有的公私有土地,才能建立不同治權主體的平等
協商基礎。
在土地所有權的面向,原住民族土地大致有 1.公有保留地,2.私有保留地,
3.國 有地,4.私有地以及 5.國營事業土地。此五類土地,依照歷史背景與相關
法規條 件,應透過不同的條款進行土地返還,包括部落優先承購權以及戰後接
收不當取得土地的轉型正義條款等。
土地使用同樣需運用的空間疊合概念,在國土計畫法架構下,透過「原住民
族特 定區」與四大分區的相疊,調整現有土地使用的衝突與問題,土地利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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