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08
101 年 4 月 26 日召開的「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陳情歸還祖先遺留土地案」
6
專案小組會議 ,公產機關東管處意見為:「(一)本處於 82 年間撥用取得土地之
目的,係為推動觀光遊憩發展並供大眾使用,亦是本處職責所在,故已作為公共
設施使用或屬於公園用地部分,原則不同意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至於石門
段 823、592 地號土地屬於農業區部分,依據本處在 82 年間撥用計畫書內記載,
當時地上並無土地改良情形,也沒有人使用,現場大部分是林投樹。(二)針對
石 門段 823、592 地號土地,本處原本有一個多功能廣場的設計規劃,提供給
當地 部落作為展演工藝平台,但遇到抗爭而暫緩,並非本處沒有使用。(三)本
處提 出一個與這些原住民進行共同合作的耕作計畫作為解決本案爭議方案,類
似如林 務局與原住民合作的梯田、水田復育計畫,將土地提供給當地原住民耕
作,達到 風景區整體綠美化,同時兼顧原住民耕作權益。」
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國有財產的三個用途為公務用、公共用及、事
業用, 東管處撥用縣有地目前使用為管理中心為公務用、道路或廁所等設施為
公共用,但是設置露營攤位委外經營,應屬第四條第三項定義之「公用財產以外
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為非公有財產,已與原撥用目的及公用財產不
同。其次,東管處雖然對於截至目前為止,未完全依照撥用土地後的計畫使用做
出說明,但其說明內容中,包括遇到「抗爭」而暫緩,究其原因和愛狗樂園案相
同,並非抗爭的本身,而是抗爭的背後是地權與地用混淆的緣故,此是否可以成
為未依照撥 用計畫的理由不無疑慮,特別是這些未執行計畫的內容(多功能廣
場),是坐落在 特定區計畫中的農業區而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公用的基礎並不充
分。同場會議中,國有財產局對於國有財產的使用提出「自管自用」、「撥用計畫
7
書中未有土地改良情事」、「廢止撥用計畫」 的意見。國有財產局的見解,對於
增劃編保留地程序中,公產機關的意見究竟應該如何定位有所釐清,就爭議的情
事,非/無法公用部分應退回到撥用前狀態,不宜以現在的地用狀態做爭議的處
理。
6
資料來源:港口部落土地自救會
https://sites.google.com/site/gangkoubuluotudezijiuhui/m06aup6,
擷取時間: 2016 年 4 月 15 日。
7
國有財產局意見:「(一)有關東管處提到要研擬計畫將撥用的土地部分提供給當地原住民作耕
作或綠美化等使用部分,依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東管處就撥用土地應當要自管自用,除非另有法
源依據,否則不能提供給民眾或其他機關使用。(二)東管處如果檢討認為撥用土地沒有公用需 要
或無法依原撥用目的使用,依變更非公用程序辦理廢止撥用,將土地移還國有財產局,再由原民
會洽本局來同意增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使用,這部分雖然是可行的,但要提醒的是,依
東管處所送撥用計畫書記載,於撥用當時並無土地改良情形及使用人,而現況要將土地移交回本
局接管,地上卻有民眾占用情形,除非向本局撥用前,該占用情形即已存在,否則東管處應當要
負起將地上物騰空的責任。(三)鑒於透過廢止撥用方式處理,增加本案複雜度,又依照行政院
核定之增劃編相關規定,本案系爭土地如符合增劃編規定並轉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 即可
轉陳行政院核定,將土地移交給原民會並作管理機關變更及註記原住民保留地,因此,不一 定
要透過廢止撥用程序來處理。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