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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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過程要同步修訂管制規則?
(二) 部落公法人
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與討論,近年已確立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制是處理土地爭
議以及部落發展很重要的條件(官大偉 2014;顏愛靜 2011) ,蔡明誠教授提出民
法物權納入集體財產權的條文(蔡明誠,2011)。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所有權的法
源,可在憲法專章、民法、或是其他特別法納入。但在原基法部落公法人修法通
過後部落公法人理論上就是集體權最佳的載體,已毋須另外立法,而各族群各部
落在土地上的各類不同的權利關係,理論上可在部落公法人的土地集體權下,透
過自訂內規來滿足。而值得討論的是,在避免回歸部落公法人的土地再度流失,
是否應該限制部落公法人所有的土地移轉?
六、結論與建議
傳統領域
圖三,從地權的原住民族土地返還分析圖。(本文自行繪製)
(一)地權面的釐清
傳統領域範圍內,依照現況地權設計土地返還的方式,包括有:
1. 公有保留地:直接撥入部落公法人。
2. 國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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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比照地籍清理條例寺廟回贈的機制 ,將日治施行土地私有制度造成政
權轉移後直接成為國有之土地。
B. 不當取得之土地回贈部落公法人。
3. 國營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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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方式,a 徵收 ;b.轉型正義條款,透過特別立法,國府戰後接收必
須概括前一政權不當取得土地,而有特殊的方式返還給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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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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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海法草案第 12 條第二項設計有以價購進行國營事業土地返還之條款「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土地,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價購國營國營事業機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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