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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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過程要同步修訂管制規則?

                   (二)  部落公法人
                        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與討論,近年已確立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制是處理土地爭
                   議以及部落發展很重要的條件(官大偉 2014;顏愛靜 2011)  ,蔡明誠教授提出民
                   法物權納入集體財產權的條文(蔡明誠,2011)。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所有權的法

                   源,可在憲法專章、民法、或是其他特別法納入。但在原基法部落公法人修法通
                   過後部落公法人理論上就是集體權最佳的載體,已毋須另外立法,而各族群各部
                   落在土地上的各類不同的權利關係,理論上可在部落公法人的土地集體權下,透
                   過自訂內規來滿足。而值得討論的是,在避免回歸部落公法人的土地再度流失,

                   是否應該限制部落公法人所有的土地移轉?


                   六、結論與建議



                                        傳統領域









                              圖三,從地權的原住民族土地返還分析圖。(本文自行繪製)

                   (一)地權面的釐清
                        傳統領域範圍內,依照現況地權設計土地返還的方式,包括有:

                   1.  公有保留地:直接撥入部落公法人。
                   2.  國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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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比照地籍清理條例寺廟回贈的機制 ,將日治施行土地私有制度造成政
                             權轉移後直接成為國有之土地。

                        B.   不當取得之土地回贈部落公法人。
                   3.  國營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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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兩種方式,a  徵收 ;b.轉型正義條款,透過特別立法,國府戰後接收必
                   須概括前一政權不當取得土地,而有特殊的方式返還給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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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條例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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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海法草案第 12 條第二項設計有以價購進行國營事業土地返還之條款「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土地,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行政院核定後,價購國營國營事業機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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