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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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爭議案例與空間計畫法制變革看原住
                民族土地主權的實踐進路










                                       2016.04.30    吳勁毅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2












                                                                  民國96‐104年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情形一覽表
              地權                                                  全國    受理數  會勘審查            未核定  行政院  核定比
                                                                             已完成會勘      會勘後審      核定數  率
              地用                                                                        查中(公所)

              治權空間疊合的共X權限                                               筆數   筆數   會勘完成  筆數   筆數   筆數    %
                                                                                  率
                                                                        46,969  37,187  80%  23,118  16,992  6,929  29.0%
                                                                  花蓮縣   22,059  17,184  77.9%  11,921  7,136  3,002  29.6%
                                                                  台東縣   18,011  13,813  76.7%  9,385  5,646  2,980  34.5%
                                                                  花東比例  85%  83%    -   92%  75%  86%   -
                                                                  資料來源:原住民委員會,由104年度工作會被各地方政府填報資料彙總統計
                                                         3                                                  4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
                                                                                         四、原住民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其祖先
                                                                                         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於自公布實施之日
                                                                                         起,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
                                                                                         體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
                                                                                         目前仍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編
                                                                                         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一)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
                                                                                           之設施。
                                                    花蓮溪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地權
                                                                                          【公產機關意見】?   地用
                                           愛狗樂園預定地                                                    需地機關
                         馬太鞍溪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
                                                                                         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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