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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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爭議案例與空間計畫法制變革看原住
民族土地主權的實踐進路
2016.04.30 吳勁毅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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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104年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情形一覽表
地權 全國 受理數 會勘審查 未核定 行政院 核定比
已完成會勘 會勘後審 核定數 率
地用 查中(公所)
治權空間疊合的共X權限 筆數 筆數 會勘完成 筆數 筆數 筆數 %
率
46,969 37,187 80% 23,118 16,992 6,929 29.0%
花蓮縣 22,059 17,184 77.9% 11,921 7,136 3,002 29.6%
台東縣 18,011 13,813 76.7% 9,385 5,646 2,980 34.5%
花東比例 85% 83% - 92% 75% 86% -
資料來源:原住民委員會,由104年度工作會被各地方政府填報資料彙總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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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
四、原住民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其祖先
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於自公布實施之日
起,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
體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
目前仍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得申請增編
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之:
(一)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公告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
之設施。
花蓮溪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地權
【公產機關意見】? 地用
愛狗樂園預定地 需地機關
馬太鞍溪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
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
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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