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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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對於土地權屬的認定是有爭議的。因為戰後接收日人的十大公司中,台糖的
資產即佔了 51.8%,其中土地資產總額佔台糖總資產的 54%,為了這龐大的資
產,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中央行政院為此進行過一番爭奪戰(鍾麗娜,2002:3‐
38)。主要論戰的焦點即在於台糖的土地是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對台灣人民土地,
透過 1.實施土地調查、林野調查;2.假借公共利益;3.憲警協助等手段強佔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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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 1948 年呈行政院的公文中認為,台灣經營權全部公地中,主要來
源為 1.台灣總督府直接間接撥付撥用,或投資各日人製糖會社之土地,共計
56,995 甲 ; 2.由總督府強徵人民私有土地轉交製糖會社使用,為數亦達 64,367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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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查報結果,主張台糖土地屬公有。這個爭議後因行政院介入由院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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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應歸台糖公司所有, 但此是否可以有足夠的正當性作為全然納入國營
事業土地?隨著我國政治社會氛圍的轉變,以轉型正義的脈絡檢視下是充滿疑慮
的。
四、傳統領域的權利實體化困境
原基法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架構,包括土地的定義(第 2 條第 5 項)、土
地權利的確保(第 20 條)、知情同意權(第 21 條)、治權空間疊合的共管(第 22 條)
以及傳統利用的保障(第 23 條)。在土地爭議案件,特別是在計畫程序過程,「到
底是不是在傳統領域範圍內?」是最常見的問題。從民國 91 年開始原民會開始進
行傳統領域的調查工作,雖然到民國 95 年調查工作已告一個段落,但是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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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目前是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 ,並非屬依法的「公告」,每個
土地爭 議案件只能就個案發生的時候,由原民會出面確認是否位於某個部落的
傳統領域 範圍內。這樣隱晦被動的傳統領域資訊,讓權利範圍以及權利主體本
身的認知都 很模糊,相關的土地權利都是在爭議事件發生之後倉促反應,權利
自然難有保障,同時權利也被侷限在 21 條知情同意權的行使。常見的樣態包括
有:(一)(推說)不知道是傳統領域
例如瑞穗溫泉特定區計畫程序中,規劃單位提出解釋,並沒有任何的官方公
告可 以告知傳統領域的範圍(報導人 H)。
(二)傳統領域內的私有土地
民國 104 年初,排灣族卡拉魯然(Kalaluran)部落附近開發 5 公頃 6 萬隻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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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的 白肉雞養雞場 ,或是東海岸「都蘭黃金海休閒渡假村」 ,都是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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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明憲,《台灣日據時期被強佔土地問題之研究‐從財產權保障觀點》,政大地政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8,頁 91‐124。
10 資料來源:《土地改革史料》,11 卷 1 號第 29 宗,頁 503,506。資料引自: 鍾麗娜,2002:3‐41。
11 資料來源: 行政院秘書處,1948 年 10 月 16 日(37)六經 46300 號函,《土地改革史料》,台
北國史館,1988 年 2 月,頁 501‐502。資料引自:鍾麗娜,2002:3‐42。
12 請見原民會歷年傳統領域調查成果。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5FC6DA1C91974642。擷取時間:2016 年 4 月 15
日。
13 可參考環境資訊中心「我們不要養雞場! 台東新園雞場爭議」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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