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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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下來的路


                        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實施已超過十年,學者認為,
                   現行原基法所規範之原住民權利,以自決權為核心權力,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傳
                   統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等的確立,並係以建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文化習俗、

                   法律體系為其目標,透過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權與有效參與做為實踐手段(蔡志
                   偉,  2011:18)。去年 12 月 1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討論二十多年的國土計畫法,
                   12 月 1 日也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  2-1  條修正案,賦予「部落」公法人的法人格。
                   本文將從近年的土地爭議案件,分析探討原住民族土地主權,在未來有甚麼樣地

                   建構性空間,又可能可以從那些途徑抵達。


                   二、地權與地用的混淆與重新釐清‐‐‐增劃編保留地


                        我國的原住民保留地來自於日本統治時期實施的「官有林業整理事業」以及
                   「森林計畫事業」(西元 1925 年),官有林野中的準要存置林野稱為「高砂族保
                   留地」。戰後國民政府接收日產,稱之為山地保留地。民國 57 年至 64 年間辦理
                   山地保留地總登記約  24 萬公頃,在民國 77 年及 82  年間三次「還我土地運動」

                   後,台灣省政府於民國 78 年 11 月訂定「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
                   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78 年 12 月核定之「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
                   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繼續使
                   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或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者,

                   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79 年幾地增劃編工作到民國 87 年 12 月底終止,在民國 96 年因在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重啟增劃編工作,原計畫至100年底為止,
                   後再度開放且至今未定申請期限。表一為民國 96 年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至

                   今的辦理情形。

                   表一     歷年(民國  96‐104  年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情形一覽表
                    全國          受理        會勘審查                              未核定        行政院  核定
                                數         已完成會勘                會勘後審                    核定數  比率

                                                               查中(公
                                                               所)

                                筆數        筆數         會勘完  筆數                筆數         筆數        %
                                                     成率
                                46,969  37,187       80%       23,118       16,992     6,929     29.0%
                    花蓮縣         22,059  17,184       77.9%     11,921       7,136      3,002     29.6%

                    台東縣         18,011  13,813       76.7%     9,385        5,646      2,980     34.5%
                    花東比例  85%             83%        ‐         92%          75%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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