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05
一、接下來的路
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實施已超過十年,學者認為,
現行原基法所規範之原住民權利,以自決權為核心權力,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傳
統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等的確立,並係以建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文化習俗、
法律體系為其目標,透過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權與有效參與做為實踐手段(蔡志
偉, 2011:18)。去年 12 月 1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討論二十多年的國土計畫法,
12 月 1 日也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 2-1 條修正案,賦予「部落」公法人的法人格。
本文將從近年的土地爭議案件,分析探討原住民族土地主權,在未來有甚麼樣地
建構性空間,又可能可以從那些途徑抵達。
二、地權與地用的混淆與重新釐清‐‐‐增劃編保留地
我國的原住民保留地來自於日本統治時期實施的「官有林業整理事業」以及
「森林計畫事業」(西元 1925 年),官有林野中的準要存置林野稱為「高砂族保
留地」。戰後國民政府接收日產,稱之為山地保留地。民國 57 年至 64 年間辦理
山地保留地總登記約 24 萬公頃,在民國 77 年及 82 年間三次「還我土地運動」
後,台灣省政府於民國 78 年 11 月訂定「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
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78 年 12 月核定之「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
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繼續使
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或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者,
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79 年幾地增劃編工作到民國 87 年 12 月底終止,在民國 96 年因在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重啟增劃編工作,原計畫至100年底為止,
後再度開放且至今未定申請期限。表一為民國 96 年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作業至
今的辦理情形。
表一 歷年(民國 96‐104 年底)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情形一覽表
全國 受理 會勘審查 未核定 行政院 核定
數 已完成會勘 會勘後審 核定數 比率
查中(公
所)
筆數 筆數 會勘完 筆數 筆數 筆數 %
成率
46,969 37,187 80% 23,118 16,992 6,929 29.0%
花蓮縣 22,059 17,184 77.9% 11,921 7,136 3,002 29.6%
台東縣 18,011 13,813 76.7% 9,385 5,646 2,980 34.5%
花東比例 85% 83% ‐ 92% 75% 86% ‐
201